词条 | 苏俄民法典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苏俄民法典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民法典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部。1922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颁布,1923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物权、债权、继承等篇,共436条。配合实施新经济政策而制订。起草过程中列宁多次提出指导意见,强调国家有权干预任何民事关系,不允许经济领域中有“私人”自治的契约关系。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颁布以后,苏俄最高苏维埃于1964年通过了新的《苏俄民法典》,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典共8篇42章569条。包括总则、所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等内容。对30年代以来形成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和其他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用法律形式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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