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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苏维埃《土地法令》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苏维埃《土地法令》Land Statute of U.S.S.R

1917年11月8日(俄历10月26日),全俄工人和士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根据列宁土地问题的报告和他起草的土地法令通过的土地国有化立法文件。这个法令共有5条, 下附全俄农民代表苏维埃消息报编辑部根据242份地方农民委托书拟定的《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第4条规定“在立宪会议对伟大的土地改革作出最后决定以前, 各地应以这个委托书为实行这一改革的指南”。
法令(包括《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规定: 立刻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 不付任何赎金; 地主的田庄以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堂的土地, 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和一切附属物, 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 禁止买卖、出租、出典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让出土地; 具有高度农业文化的农场所占有的土地, 如果园、种植园、苗圃、养殖场、温室等, 不得分割,而应改为示范农场; 饲马场, 官办和民营的种畜场和种禽场等, 一律没收, 变为全民财产, 并视其规模和作用, 只给国家或村社使用; 凡愿意用自己的劳动, 依靠家属的帮助或组织协作社从事耕种的一切俄国公民, 均享有土地使用权, 但仅以有力耕种的期间为限,禁止使用雇佣劳动; 土地应当平均使用,即根据各地条件, 按劳动定额或消费定额把土地分配给劳动者; 各乡村可决定采用按户、按独立农庄、按村社、按劳动组合等方式使用。
根据这项法令,俄国农民无偿地得到了1.5亿俄亩土地,总值3亿金卢布的地主财产, 每年免缴7亿金卢布的地租, 免除了当时达30亿金卢布的土地债务。该法令对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 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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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0: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