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钱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36 钱法古代关于金属铸币的法规。包括铸造、流通、收藏以及长短钱的立法。金属铸币起于商代。战国时各国钱币形制、轻重各异。秦统一币制,铸两等货币:黄金为上币,单位用 “镒”(20两);铜钱为下币,重半两。以两为货币单位即开始,并采用战国末圆周方孔的圜钱形式。自秦而后历代王朝,一般都把铸币权集中于国家而禁私铸。汉武帝元鼎二年 (前115)下诏禁郡国私铸。隋、唐初年,准诸王子在外地铸造,但禁百姓盗铸和用恶钱贸易。宋以后强化中央集权,禁令更严,刑罚亦重。宋、明、清法律规定,不仅对私铸为首者判刑罚款,直至斩决,且对失察邻居罚偿金,知情不报者处刑,而赏告发者。历代王朝都自命钱名,不断革新铸钱。汉武帝铸五铢钱。《史记·平准书》载:“有司言三铢钱轻,易奸诈,乃更请诸郡国铸五铢钱。”隋初铸“开皇五铢”,唐初废五铢钱,铸“开元通宝”,乾封元年 (666) 铸“乾封泉宝”,宋太祖初年铸“太平通宝”,金铸“正隆通宝”,元铸汉文“至大通宝”和蒙文 “大元通宝”,明铸 “洪武通宝”,颁行《洪武通宝钱制》,京城设宝源局,各行省设宝泉局,掌铸钱;后户部增设宝泉局,专管铸钱,称“钱法堂”,又设督理钱法侍郎官。清初仿明制,京师由工部设宝源局,户部设宝泉局,铸“顺治通宝”。顺治十年 (1653) 的钱法对铸料、单位、钱式都有明确规定。五种钱式直用到清末。清文宗 (1850—1861年在位) 时,铸当千、当五百、当百、当五十、当十共五种大钱,百以上称“元宝”,百以下称“重宝”。后又铸铁钱和铅钱。光绪末年另造铜元。除铸币外,古代对钱币的使用流通,规定地区范围。南梁初,京城和三吴、荆郢等地使用铜钱,其他地区杂用谷、帛交易,交、广地区全用金银。唐德宗时,各地曾禁带现钱过境,宪宗时,不准铜钱出岭外。宋初禁铜钱流入“蕃界”、“化外”,即禁“阑出”。边关官吏失察,五贯以下处罪,五贯以上处死。明、清的货币流通,偏重于规定各种铜钱、宝钞、银的搭配比例。明成化元年 (1465)颁行通钱法,凡商税课程,铜钱宝钞各半兼收。其他如出境、俸饷等都有比例。历代往往还制定“限钱法”,限制储存现钱数额,以确保流通。唐、宋、金、清都很注意“限钱”,违反规定,要受处罚。如宋绍兴二十九年(1159)规定,民户存钱过万贯,官户过二万贯,满二年不换成他物者,皆予没收。清对存钱一百千以上者,按违制论处。有的朝代,铜钱不敷使用,则实行“短钱”、“省陌(佰)”法。此法起于民间,梁武帝时,破岭以东,用80钱为百称“东钱”;江郢以上,用70钱为百称“西钱”,京城用90钱为百称“长钱”。国家虽禁,要求用足陌钱,但民间逐渐形成习惯法。唐穆宗时,就规定从俗使用。每缗垫80钱。唐昭宗末年,京城用850文为一贯。河南更减至800文。后来五代之后唐、后汉及金都规定用 “省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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