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除名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除名刑罚名。职官犯罪以职位折抵刑罚称 ‘除名。’《唐明律合编》: “除名配流知法。除名者免居作。犯10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即: 监临主于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其杂犯死罪,即: 在禁身死,若免死别配及背死逃亡者并除名,会赦者听,从当赎法。唐律又有诬告职官除免之法: 除名者比徒3年,免官者比徒2年,免所居官者比徒1年。诸除名者官爵悉除。……依出身法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 追夺除名者,官爵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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