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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革命根据地法定结婚手续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革命根据地法定结婚手续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创建初期的婚姻法规,就规定婚姻须经政府登记。如闽西、湘赣苏区规定须向区政府登记,鄂豫皖区规定向婚姻登记处登记。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男女结婚须同到乡或城市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1934年婚姻法重申上述手续,并补充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抗日战争时期,各地区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规定。如晋察冀边区在1941年规定:男方须于结婚前向区公所请求登记,方为有效。到1943年在条例中又增加结婚应有公开的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在边区政府的指示中解释说:我们反对旧式婚姻的铺张浪费与封建迷信的所谓“礼节”,提倡简单朴素而又严肃庄重的仪式。使婚姻大事更为郑重,而且也使之在社会上法律上取得一层保障。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并于1943年5月专门发布《关于婚姻登记问题的通知》,具体说明1943年规定结婚须到村公所或县市政府登记。前者指一般人民,可到所在地村公所登记,后者指外籍工作人员结婚,可在县市政府登记。通知要求登记时应注意了解以下情况:
❶男女双方是否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❷双方有无疾病缺陷。
❸以前结过婚的是否已经离婚,以及登记证上所列其他项目。其他抗日根据地,有的只规定到区(或村)政府登记,没有公开仪式及证人,如晋冀鲁豫边区和晋西北行署。有的只规定应有公开仪式或两人以上证人,没有规定到政府登记,如淮海区、胶东区以及山东省。陕甘宁边区在1939年除规定到乡(市)政府登记外,还规定“有二人之证婚”。1944年修正条例,只规定到乡(市)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删掉“二人证婚”。到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9年山东省修正条例以及辽北省婚姻问题处理办法,皆没有规定公开仪式及证人,只规定双方到区(乡)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即为合法。上述演变趋势和实践经验,后来便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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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0: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