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gaodeng jiaoyu zixuekaoshi zhanxing tiaoli指国务院于1988年3月3日发布的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法规。共10章42条。“条例”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同时作为国家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考生毕业后,主管部门要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毕业生的工作或择优录用、聘用。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条例”还规定,自本条例发布施行之日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 同时废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文件名。1988年3月3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这是以国家最高行政立法的形式确定了自学考试制度。条例对自学考试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开考专业,考试办法与管理,社会助学,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奖励处罚等都作了明文规定。它的发布,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各地自学考试工作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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