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乡镇法律服务所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乡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1984年,四川开始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法律服务所,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县 (市、区) 司法局指导,由司法助理员 (司法办公室)管理。业务范围是:为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民事诉讼、非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并担任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的法律顾问; 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事项; 调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协助司法助理员调解疑难民间纠纷,指导、管理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及其他司法行政工作等。至1995年,全省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2179个,工作人员887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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