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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总体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必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需要迁建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村庄的迁建,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乡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有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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