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分类:【传统文化】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从立法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职能,以及进行活动的原则和方式所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律师通过其活动,对公民和社团提供法律帮助,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的法律规范和制度。1954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便正式建立起来了,此后曾一度中断,直至1979年下半年起才逐步恢复。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暂行条例》,对中国的律师制度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有:律师主要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代理人,参与调解、仲裁活动,解答关于法律的提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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