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人民调解委员会分类:【地域文化】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山东各革命根据地就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1941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了《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调解工作在排难解纷、增进人民团结和发展生产等方面都起过重要作用。1949年后,山东城乡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到1955年底,全省建置1394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达80014人。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范围一般为婚姻、家庭、房屋、债务、产权、继承、赔偿及轻微的违法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均应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调委会既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也不能以未经调解而阻挠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更不能因未经调解不予受理。当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一般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设立,农村以乡镇为单位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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