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元朝等级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元朝等级法分类:【地域文化】 元王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蒙古贵族的最高统治权力,制定了等级法,公开推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具体规定有:划分等级。以少治众的元朝统治者根据不同民族被征服的先后,将全国各民族划分为4等,第一等为蒙古人,第二等为色目人,第三等为汉人,第四等为南人。保证蒙古人享有特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用人制度上确保蒙古贵族权力优势,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三大部门的长官皆由蒙古贵族专任。地方政府所有官署均设置达鲁花赤为最高官,一般较高级的行政官员也多以蒙古贵族担任。司法制度上确保蒙古贵族享有特权。一是设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处理蒙古贵族的诉讼之事,二是对蒙古犯人的处理必须由蒙古人作最后决定,三是对蒙古犯人的量刑从宽。军事制度上确保蒙古贵族入仕优先,在录取名额、考试科目、恩授教授上都给予优待。重用色目人,其做法是在用人制度上重用、入仕制度上照顾。歧视和压迫汉人、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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