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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公行制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公行制度

分类:【传统文化】

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实行的管理对外贸易的制度。又称“行商制度”。公行是广州行商为自身利益,共同联合组织起来,设立的一个共同的行会组织或行会团体。据西人记载,公行设立于1720年12月,成立时有仪式,众商啜血盟誓,并订立行规。其行规主要内容有:共同承担官府科差,清除各行之间的内部竞争,议定商品市价,分配各类交涉事件,解决同业之困难等。当时没有法定的共同领袖,组织相当松散,由于外商的反对,时组时散。到1760年公行正式获准成立,潘振成是主要负责人,但未由政府赋予权力。1813年粤海关监督吉庆认为需要有由政府选任的“总商”来总理对外贸易事务。于是由清政府建议:“于各行商中择其身家殷实居心公正者,饬令总理洋行事务,率众商与夷人交易。”这项建议获准后,当时承充总商的是伍官和卢茂官两家,并命所选总商报部存案。自公行中正式有总商的实行,其公行制度也基本完善。在行的商人是官方控制下的专门垄断对外贸易的商人,有官商性质。进出口实行经营权由行商掌握。行商成了清政府与外国商人之间的正式媒介,兼有商务和外交之双重职责,负责办理外商的一切商务或交涉事宜。是清政府垄断对外贸易的重要制度。

公行制度是鸦片战争前,清朝政府通过特许商人(广州十三行)组成带有行会性质的公行来垄断对外贸易的一种制度。公行是兼有商务和外交两种性质的半官方组织,行商则是清政府特许的具有垄断性的外贸商人。

明朝后期,由于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明政府指定若干商人设立“牙行”,专门经营进出口贸易。入清以后,对外贸易仍沿用明朝的牙行制度进行管理。为了统一贸易的规程,避免和减少彼此之间的竞争,限制行外散商,各牙行商人从康熙五十九年(1720)开始逐步联合,成立了一种带有行会性质的公行。第二年便解散了。乾隆二十五年(1760)再度成立。公行订有行规,其内容有:共同议定进出口货物价格;在行商间分摊生意;外船货物出入口均须填册,以防私自交易等。在行规中还规定设行目的是共同承担官府科差,消除内部竞争,约束外商行为,经办中外交涉事件,解决同业困难等。公行负责经营外贸,代外商买卖货物,代外商缴纳税饷与“规银”。公行力图排除竞争,维护其对外贸易的垄断权。但因各行互相争利,行商间出现了为外商卖货,高于别行价格,为外商买货,低于别行价格的现象。有的行商甚至为外商向清王朝行贿,要求废除公行制度。因而公行制度屡立屡废。乾隆四十七年(1782)恢复后,公行的业务主要限于对进出口货物征收行佣(外商叫公所基金),用以供办官府临时科差,以及清偿倒闭行商所欠税款和外商货款之需。

《南京条约》签订后,公行遂被取消,公行制度也便随之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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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