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家庭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家庭分类:【文化精萃】 家庭是一种人类社会最根本性的制度,由婚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间的社会生活组织单位。较早的一代人类学家对家庭的定义非常直接。赫斯科维茨(Melville Herskovits)认为,大部分家庭的构成并没有很多种方式,一个男人可以和一个女人住在一起,一个男人也可能有几个妻子,一个女人可能有几个丈夫。默多克(George P.Murdock)认为,家庭是一种社会组织,其特征有共同居住、经济互助和生育。它包括成年的两性,至少其中的两人维持一种社会承认的成年人的共居和性关系,并有自己生育的或收养的一个或更多的孩子。列维-斯特劳斯(Claude Levi-Strauss)认为家庭或多或少应界定为建设社会生活的一块砖。默多克已经认识到这个词语本身是模糊不清的,他提出,最早、最基本的人类家庭组织类型是核心家庭。核心家庭包括一对已婚的夫妇和他们的孩子。然而,世界上的大多数民族中,核心家庭都结合成为扩大家庭。当代人类学家对“家庭”一词的含义几乎没有共识,至于在全世界范围内如何归纳家庭生活这一方面的共识更少。广义上的家庭形式,包括血缘家庭、亚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家庭。家庭与婚姻关系密切,一定的形态总是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家庭可能是指亲属关系,而家户(household)指共同居住。然而,大卫?施耐德(DavidSchneider)认为,将家庭亲属制度的基础看做是生物性的观点是错误的。性生殖产生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文化改变了遗传纽带的不变意义和特性。认为家庭及大多数家户一般应由双性成年人及其子女共同组成的想法,忽视了当前婚姻的多样性,如无子女婚姻、仅由抚养或代孕而建立的家庭、未婚单亲父母和单亲家庭及同性恋婚姻。这些多样性是规范的核心家庭的扩张或偏离。有关统计机构往往用“家庭”来表示为两人或多人共同居住在一起,并与同一屋檐下的生育、婚姻或收养紧密相关的人类生活单位。人类学家则更倾向于观察人类社会生活的多样性。也有一些学者并不把家庭看做必须定义的范畴,而是关注如家庭暴力、虐待孩子等这些既传统又现代的问题。“家庭”是一个有意义的研究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需要用世界范围内的实例来填充的空洞的分类。 僧人既然出了家,自然就再也没有世俗意义上的家庭。但是,僧人们组成僧团集体生活,于是僧团就好比一个大家庭。 僧人的这个家庭是特殊的。它不像世俗的家庭那样由夫妻组成,然后繁衍后代;家庭成员之间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并通过这种关系与社会其他家庭构成庞大的社会关系网。佛教“家庭”则是以佛法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各种人际关系。 在佛教的“家庭”中,以师父为中心。有的师父只有一个或几个徒弟,有的则有成百上千个。徒弟之间以师兄师弟相称。当徒弟学有所成之后,自己也可以收徒弟。徒弟的徒弟称师父的师父为师公或师爷,称师父的师兄弟为师叔。有些寺庙(如少林寺等)徒子徒孙们在方丈(与僧众们有一定的法缘关系)的领导下生活在一起,犹如一个子孙兴旺的大家庭。这种寺院的财产,其他派系的僧人不能染指。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也是从这一家中选定的。以此形式和合办道的寺庙称作“子孙丛林”。 僧人也有他们的“社会关系”,如他们也有六亲眷属等就是一个明证。当然,这里的六亲眷属,均是以法缘关系结成的。按照佛教的习惯,一个僧人可以有几位师父,如归依师、剃度师、恩师、戒师、依止师等。由于这些师长都有收徒的“权力”,这样就决定了僧人能结成复杂的社会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在佛教的某个家庭中,除僧侣外,还可能有一些俗家弟子,即优婆塞、优婆夷。他(她)们同样和师父有法缘关系,也是这个家庭中的成员,只不过在惯例上其地位要比僧人低一些。 各族都有用于家庭的专门名称,如阿美族的tsatsai a rumah,卑南族的saruma an,泰雅族的qotox atsal,雅美族的asa ka wa ai,赛夏族的aha taroan,布农族的tasito lumaq,邹族的tso no emo,排湾族的uma?和鲁凯族的ta ts kulan 等。 ① 据日本学者的调查和陈奇禄的统计,各族群每个家庭人口的平均数是: 根据以上统计数字,台湾学者将各族的家庭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一)核心家庭:每户包括一对夫妻及其未婚子女,被称为完整式的核心家庭。如户主只有子女而无配偶(死亡或离异),则被称为不完整式的核心家庭。 (二)扩展家庭:这类家庭包括亲子(母女或父子)两代均有配偶,或祖、父、孙三代皆有配偶,或同胞均有配偶的家庭。此型又分三式:亲子扩展家庭、同胞扩展家庭和亲子同胞扩展家庭。第三式既可以是一对夫妻有两个以上的子女均有配偶,也可以是兄弟(或姐妹)及其各自的子女都有配偶的家庭;如其中的一人只有子女及其配偶而自己无配偶(死亡或离异),则是不完整式。 (三)其它家庭:这类家庭中,或只有户主而无亲属,或为核心家庭、扩展家庭中含有远亲或无血缘关系的寄居者。但收养有无血缘关系的养子女的家庭不能归入此类家庭。按照他们的传统习俗和观念,无论是有无血缘的本族人或他族人、甚至汉族人,一旦被收养为子女,他(或她)就是这个家庭的正式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与亲生子女相同,与寄居者不可相提并论。总的说来,雅美、泰雅、鲁凯三族,平均家庭成员最少,核心家庭占多数;邹、阿美、布农三族,家庭成员平均数较多,扩展家庭占多数。阿美、布农还存在母系或父系大家族;排湾、卑南、赛夏三族,家庭成员平均数介于以上两组之间,核心家庭与扩展家庭的比例大致相同。 ② 若从婚姻形式(招赘婚或嫁娶婚)、居处法则(从妻居或从夫居或新居制)来分,台湾少数民族各族的家庭,又可以分为阿美族与卑南族的从妻从母居的母系家庭;泰雅、雅美、邹、布农、赛夏五族的从夫从父居的父系家庭。排湾与鲁凯两族或行从妻从母居制,或行从夫从父居制。即既可以是女性为家长,母女相继承,也可以是男性为家长,父子相承。一般说来,排湾族是只分长幼,不问性别。鲁凯族虽然在理论上可以由长男或长女承家,但在实践上,他们偏重男系,即幼弟承家,长姐出嫁。其他民族还有变通办法,如泰雅族为父系家庭,在仅有女嗣的情况下,长女可以招赘承家;下一代有男嗣时,再由男嗣接任家长。也可以传给兄弟或兄弟之子。雅美族则不同,他们在习惯上宁可绝嗣,也不用女儿赘婚承继家长。阿美族本是母女或姐妹相传,但在只有男嗣的情况下,也可以娶媳承家,待下一代有了女嗣,仍由女嗣接任家长地位。 至于兄弟姐妹自祖家分立新家,台湾少数民族各族也有不同的习惯法则。如卑南族为母系社会,长女承宗,次女赘婿后依长姐而居,直到母亲死后才可析产分居。赛夏族以长男娶妻承家,其余子嗣结婚后仍不分居,必须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始可提分家;否则,提出分家的幼子就失去要求平分家财的权利。泰雅族一般是诸兄结婚后即次第分出,幼子结婚后依父母居住于祖屋。排湾族不承家的子女,结婚后即另立新居。从这个意义上说,泰雅、排湾两族之人,幼时从父或从母居,婚后即自立门户,为新居制家庭。 一般说来,各族的家庭形式,不仅有一对合法婚姻夫妻为基础,而厨房、子女也是一个家庭的必要条件。比如兄弟或父子,姐妹或母女均已结婚,并有各自的下一代,即使同居于一个家屋之中,如已分灶吃饭,就说明他们不是一家,而是两家或三家。换句话说,厨房是一个家庭的主要标志。难怪有的民族在父子母女、兄弟姐妹分家时,首先要为新家砌好炉灶。 家庭的建立与建立后的运作,不仅包含了以上所叙述的家庭形式、成员资格、婚姻形式、权力分配、继承与分家、居住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① 同时,家庭这个社会细胞,是从事两种生产(物质的和人类自身的),使得社会得以延续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还是“满足个人自我实践之人生观的基本社会单位”。 ② 从台湾少数民族各族的情形看,无论是母系家庭或父系家庭,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个别排湾族贵族有纳妾或多妻的例外现象),应该说他们都是自由恋爱后结合而组建家庭的。但是,离异与再婚均不受歧视。个中原因,恐怕不能仅仅用没有性爱或经济上的矛盾来解释。这可能与男女双方或某一方在这个家庭中,由于种种客观和主观的原因,其自我实践人生观的欲望或能力得不到充分施展,只好打碎旧的组合,另觅新伴侣组成新家庭,以便形成满足发挥个人能力,自我实践其人生价值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古代的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的人是如此,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又何尝不是如此。对于家庭的构成从建立与建立后的运作两阶段来看待婚姻的离合,或许能发现这一社会现象的深层哲理。 在封建社会,家庭的结构一般都以具有完整的血缘系代为主体。子孙满堂、人丁兴旺是每个家庭的传统追求目标。在多子多福观念的支配下,一些大家庭往往聚有数十甚至上百人。四代同堂、五世其昌的现象在许多城乡并不少见,三代共处的家庭更是比比皆是,成为主体。在传统封建礼教的长期影响下,家庭中的家长拥有最高权威,其他成员大都处于从属或被支配的地位,关系并不平等。旧时福建各地民间通常以家中辈分最高的年长者为家长,如曾祖父、祖父等。三代同堂的以祖父为尊,其余以此类推。在典型的家长制家庭中,家长握有经济大权,处于支配地位,统一安排家庭成员的衣食用度,子孙婚嫁、房产、祭祖乃至打官司等大小事务均由家长决定或出面主持,其他成员则承担各自应尽的义务。在宗法制度下,家长以封建社会的礼教制度约束家庭成员,维护封建家庭统治,每个家庭成员都必须服从家长。近现代福建籍著名文学家谢冰心在童年时代(1911年),曾在福州南后街谢家大院居住生活了一年多,当时的谢家大院里居住着冰心的祖父、父母、叔伯母婶以及晚辈等一大家人,而这个大家庭中的权威家长就是冰心的祖父谢銮恩老先生。冰心在晚年回忆当年生活情景时曾写道:“(1911年)福州有了电灯公司,我们这所大房子里也安上电灯,这在福州也是一件新鲜事。我们这班孩子跟着安装的工人们满房子跑,非常地兴奋欢喜。……但是总电门是安在祖父的屋里的,祖父起得很早也睡得很早,每晚九点钟就上床了。他上床之前,就把电闸关上,于是整个大家庭就黑沉沉的一片。……只有在这个时候,我才体会到我们这个大家庭是一个整体,而祖父是一家之主!” ① 在一些地方,当家庭的最高辈分者已经老迈不能视事,虽然名义上仍尊其为家长,但实际操持家务的一般则由长房长亲中的长者为之。女性若遇其夫早亡、子嗣幼小且又无上辈男人操持者,亦可代行家长之责,直至子辈成人接班。家庭一般成员除了必须听从家长的训教外,兄弟姐妹亦须服从长兄或长姊,此即谓“尊卑有序、长幼有别”,不能越位。在特殊情况下,长兄当父、长嫂代母也是旧时民间不成文的俗规。作为农业文明古国,很早以来中国民间就流传男耕女织的传统生产方式,唐宋前后旧式家庭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习俗更是深入人心,影响久远。广大妇女除了承担生儿育女的家庭职责外,还要揽下几乎全部的家庭杂务。除此之外,许多乡村的妇女还要承担起主要劳动力的角色,一年四季,无论春播夏种,还是秋收冬种,在辽阔的田野上,到处都可以看到乡村妇女插秧耘田、收割稻谷的繁忙身影。福建东南沿海地区的平潭、福清、莆田、惠安等地的农村妇女,长期以来更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近代福州近郊挑粪卖菜的平脚嫂,则是当时文人墨客争相描绘的乡村风情画的主角。然而尽管如此,在封建社会的夫妻关系中,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却注定了她们终身从属和低下的社会地位。一些有钱有势的男子可以一夫多妻,但妇女却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有的甚至沦落到被典卖的境地。 至现代,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封建社会传统的家庭结构和生活方式已经被打破,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得到空前的提高。现在福建各地旧时四世同堂、五代同堂的大家庭已很罕见,三代同堂的旧式家庭结构也已逐渐减少。在广大城镇以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新型的单一家庭结构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的复合式大家庭。就是在畲族聚居的少数民族地区,这种趋势也是很明显的。以全国畲族人口最多、最集中的福安畲族聚居乡阪中乡为例,据1990年人口统计的资料表明,该乡共有1595户,户均人口仅4.34人,其中一对夫妻户47户,占1.2%;二代户839户,占52.6%;三代户401户,占25.69%;四代户仅11户,占0.69%;五代户不存在。由此可见,当地以夫妻和未婚子女组成的夫妻型单一家庭所占比率为最高,由父母与已婚子女组成的复合式家庭(三、四代户)仅占26.38%,其中四代户更是少之又少,五代户已经绝迹。这种现象表明,即使在闽东少数民族居住的畲族乡村,单一家庭也开始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更何况其他汉族地区。各地家庭观的变化还表现在一些从妻居家庭的出现,这类家庭以城市为多见。此外,在崇尚男女平等的同时,传统的家长制已经消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逐渐走向正常。封建时代妇女的各种悲惨遭遇不再发生,夫妻之间和睦相处的现象普遍存在。夫妻间的分工原则也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双方共同劳动、共同维持家庭生计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在城市双职工家庭中,主内、主外之说早已成为历史,一些妇女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甚至高于男子,因此民间有了“气管炎”(妻管严)之类的新名词。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只要有条件,子女成家立业后即可另立门户分开居住,老人自己独处,或跟随子女安度晚年。 旧时各地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传统思想长期影响下,对无子嗣家庭的子嗣过继往往十分重视。民间子嗣过继往往强调血缘关系,多要求在本族昭穆家庭中寻找,并需要在宗族中得到确认。 家族的基本单元是家庭。 贵州各民族对家庭的理解大同小异。各民族都认为家庭主要包括:(1)住所和财产。一个家庭应该有单独的住所,有生产和生活用具以及粮食、衣物等生活用品。(2)常年在一个灶房或火炕吃饭。如果不在一个灶房或火炕吃饭,即使是父母和兄弟姐妹,也不被视为一家。(3)通常要有家名。家名不是通过命名,而是根据各民族的传统方式进行称谓。苗族把父亲或丈夫的名字来作为家名,假如父亲或丈夫名叫“雄久”,那么这个家庭也就相应地叫做“雄久基”(“基”意为家)。布依族中,除可以用父亲或丈夫的名字来称谓之外,还可以用第一个孩子的名字来称谓,或以该户坐落的地形特征来称谓,如坐落在树林中的称“然将弄”(意为树林中家),坐落在山脚下的人家称“然过波”(意为坡脚家)等等。 贵州各民族家庭类型以核心家庭为主,其次为主干家庭,此外还有单身家庭和扩大家庭。 核心家庭是一对夫妻加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构成的家庭。这种家庭原先存在于一个扩大家庭中,一般是因为扩大家庭中的一对夫妇生子后独立出来。 扩大家庭是由若干个核心家庭加上长辈(父母,或许还有爷爷奶奶)构成的家庭,俗称几代同堂。这种家庭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已越来越少,但大多数的家庭当子女长大成家生子,发展成扩大家庭后,都有一段或长或短的存续期。因为子女长大结婚后,一般并不马上独立出来。在布依族中,长兄一般要等到弟弟成婚生子一段时间后才能考虑独立的问题。布依族中有“长兄为父,长嫂为母”之说。在弟妹未成年时,长兄有协助父母管理和操持家庭事务、抚养弟妹的责任。如果一结婚就独立出来,会受到舆论的非议甚至谴责。 布依族神龛中的祖宗牌位 (周国茂摄) 当弟弟成年并结婚生子后,长兄可以向父母提出分家的要求。父母同意后,召开家庭会协商,大致把财产进行分割,然后择吉日备办酒席,把家族中的长老和寨老请来,一边喝酒,一边对财产分割再次调整和确认,并对父母今后的生活和年幼弟妹的前途等进行安排。家族长老和寨老起证人作用,而一旦将来发生权利义务方面的纠纷,则由他们从中调解。 如果一家有几个儿子,那么老二、老三分家时也照此办理。 这是布依族的习俗。其他民族与此大同小异。长兄们都独立出来之后,由最小的儿子(俗称“幺儿”或“老幺”)与父母同住。由于幺儿最小,又主要负责照顾父母的晚年生活,自然就受到父母的偏爱,故民间有“皇帝爱长子,百姓爱幺儿”之说。皇帝爱长子是因为封建王朝的王位继承制度把长子确定为皇权的继承者,而百姓爱幺儿则因为幺儿比起他的兄长来,由于年幼更需要扶助,同时也因为他负有特殊的责任。 长兄们都分家独立出来后,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不尽赡养父母的责任。虽然他们已独立成家,但当父母生病时,每家都要轮流照顾。如果发生医疗费用等开支,也由大家平摊。父母丧失劳动力以后,所发生的吃穿费用以及父母去世后的丧葬费用更是由大家分摊。在一些比较有教养和孝顺的家庭中,兄弟们往往轮流把父母接到家中赡养,减轻小弟弟家的负担。 父母与老幺同住,这是一般的情形,实际上,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比如老幺出外当兵、工作,或兄长中某一家的经济状况比较好等,那么父母也可以与某个兄长家同住。 当一个扩大家庭中的兄弟们都分别独立,而父母也去世之后,可能兄弟中有未娶或离异、丧偶等情况,那么他就独立生活,形成或长或短时间的单身家庭。 从贵州各民族的情况来看,家庭类型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之中。先是核心家庭。子女长大结婚生子,因各个家庭情况的差异,形成或长或短一段时间的扩大家庭。然后是子女陆续从扩大家庭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个核心家庭和由老幺一家或某一个兄长家和父母构成的主干家庭。 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组成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共同体,谓之家庭。几个或更多的同姓家庭,由于血缘关系而形成家族。但由于婚姻关系,母系(亲缘)的关系在不断扩大,家族也就不断扩大。在江苏广大农村,以同姓为标志的自然村很多,一个自然村就居住着一个大家族。如“陆家村”、“杨家村”等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高邮地区尚有40%以姓氏命名的村名。在乡镇城市中,大姓人家在当地也具有相当权威,常以“四世同堂”、“五世同堂”出现。流传广泛的“天下第一家”的传说,即是典型的几世同堂、家族不衰的事例。直到现在江阴还有157人的大家族。家族有如一个小的社会,由族长统治,有自己的家规、家法,大的家族有家谱。举凡家庭中的财产分配与继承、家庭纠纷与道德规范、信仰与禁忌等,均由男性的族长统一裁决,存在着浓厚的家长制色彩,而这种家长制的观念和作风,在中国影响至深,甚至涉及官场作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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