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禁止妇女棵足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山东省禁止妇女棵足办法分类:【地域文化】 1931年1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公布施行。共十四条。该办法依据中华民国内政部禁止妇女棵足条例制定。主要内容:(1)未满15岁棵足女子,现仍未放足者,由市县政府处罚其家长1元以上10元以下之罚金;15岁以上不满30岁棵足妇女仍未放足者,由市县政府处其家长或本人1元以上5元以下之罚金;凡娶棵足女子之男子按前二项规定加倍处罚。(2)对30岁以下棵足妇女除处罚外,并由女检查员立即强制放足。(3)对30岁以上妇女棵足者,经劝其放足不放者,不加强制。(4)各市县政府应将每月办理放足情况及放足妇女姓名、年龄、住址,造册三份呈交民政厅分呈省政府及内政部。(5)对执行该办法成绩优劣者分别给予奖惩。同时限定,办法公布施行三个月后,各市县一律放足净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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