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郡县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郡县制分类:【传统文化】 春秋战国至秦代逐渐形成的地方政权组织。春秋前期,秦、晋、楚等国已开始在国内一些地方设县。春秋后期,各国开始在边地设郡。从管辖区域看,郡大于县,但因郡地处偏远,行政建制一般比县低。战国时在边郡分设县,逐渐形成郡统县两级制。秦统一中国后,分全国为36郡,后增至40多郡,郡下设县。郡、县的守、令都由中央任免,县的长官称县令或县长,下设县丞、县尉等。县下,以五家为一伍,二伍为一什,十什为一里,十里为一乡。 封建时代地方行政制度之一。郡、县是春秋战国时期出现、普及,秦代确立的地方政权的组织形式。春秋战国时,分封制度衰亡,郡县制度兴起。据《史记?秦本纪》载:秦武公十年(前688年)“伐?、冀戎,初县之。”秦、楚、齐、晋、吴等国兼并小国为县,“春秋之时,灭人之国者,固已为县矣”(《日知录?郡县》)。郡的出现晚于县,多为诸侯国在边地设置。据《史记?匈奴传》记载,赵武灵王置云中、雁门、代郡,燕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诸郡以备胡。各国君主为加强王权,在内地也设郡置县,由国君委派官吏治事郡县,其长官食王俸禄,不世袭官职。这样,具有封建因素的郡县制逐渐取代了奴隶制度下的分封制。秦统一六国后,围绕分封制和郡县制的废置,朝中群臣展开了激烈争论。秦始皇鉴于周王朝分封诸侯,造成王室衰微,群雄割据的弊端,为了巩固国家的统一与安宁,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独纳李斯之言,建立起单一的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郡、县两级地方行政体制。郡县制度在全国的施行,郡县制遂正式成为中国封建时代的地方行政制度,为历代所沿置。隋唐时期,因郡作为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已鲜见,郡县制随之为州县制或府州制所代替。 由春秋、战国到秦代逐渐形成的地方行政体制。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确立完善于秦代。春秋初期,楚、秦、晋等国已开始在边地设县,后逐渐在内地推行。其长官可以世袭,不尽同于后来的县。春秋末年,各国在边地设郡,面积较县为大,但地处偏远,故行政建制一般比县为低。战国时在边郡分设县,逐渐形成县统于郡的两级制。秦统一六国后,全面推行郡县制。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至四十郡,一郡辖若干县。郡的行政长官为郡守,下置郡尉,辅佐郡守并掌管全郡的军事;又置监察史,掌管监察,为中央在地方上的耳目。县分大小,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县设县长,掌管全县事务,受郡守节制。另置县尉,辅佐县令、县长并掌管全县军事;置县丞,掌文书、仓储和刑狱。郡、县长官均由中央任命,领取俸禄,不世袭;而且郡、县的行政、军政和监察诸权分立,尤其是独立而直受中央的监察权,利于加强中央集权政体和巩固国家的统一。其后历代沿用,虽然行政的建制和名称也有发展和变化,但所置略同。郡县制对中央集权政体的行政建制有深远影响。 秦王朝在地方上彻底废除分封制,把原在秦国实行的郡县制推广到全国。公元前221年刚统一之时,秦朝政府“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史记?秦始皇本纪》)以后随着边境的开发和新郡的设置,郡的总数最多时曾达到四十六郡。 ① 郡以下为县。郡县长官名称大体沿袭统一前秦国旧制,不过更为规范。郡的主要长官是郡守,掌管政事;另有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军事;监御史是新设之官,属于中央派遣的监察官吏,主要任务是监察郡守、县令以及老百姓。郡的守、尉、监明确分职,是与秦统一后中央政权“三公”明确分职的原则是一致的。 每郡下设若干县。县的主要长官,万户以上的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令(长)掌政事;县丞掌管文书、刑法等;县尉掌管军事。其他属吏基本与秦旧制相同。 县以下一律以乡、亭为单位,十里一亭,有亭长,十亭一乡。里就是村落。“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贼盗。”(《汉书?百官公卿表》)里的头人为里正。乡、亭、里官吏不由皇帝或官府任命,但是却规定,由地方推择当地的富庶人家的适龄人员充任,然后由官府认可。从这一点来看,秦王朝依靠富人绅士作为全部统治的基础。 在秦国集权传统下发展而来的秦王朝政治制度,主要是以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度和郡县制度为核心的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型的政治制度,这套制度无疑是统治阶级用来剥削、镇压广大劳动人民的。作为制度文化,它具有承上启下和开创之功。这是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新的发展,是春秋战国以来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总的来说,在我国封建社会的特定时期,这套政治制度对于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统一,封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反抗外国侵略等方面,是起过一定积极作用的。在秦朝以后二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基本上都沿用了这一套政治制度,它的历史功绩,不可泯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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