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侯有罪得以金帛赎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公侯有罪得以金帛赎刑罚名。公侯百官之长,其有罪当刑可赎以金帛免其刑罪。《资治通鉴·晋纪》: “燕主盛下诏曰: ‘法例律,公侯有罪,得以金帛赎,此不足以惩恶而利于王府,甚无谓也。自今皆令立功以自赎,勿复输金帛’。”孔颖达曰: “古之赎罪皆用铜,汉始改用黄金,但少其斤两,令与金相敌。汉及后魏,赎罪皆用黄金,后魏以金难得,合金1两,收绢10匹。今律乃复依古赎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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