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雇工hired labourer in rural area
出卖劳动力的农村劳动者。包括丧失生产资料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无产者和占有少量土地等生产资料、出卖部分劳动力的半无产者。
产生和发展 农村雇工是商品、货币出现以后的产物。早在奴隶制时代就已出现农村雇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 自由民雇佣耕者“每年应给8库鲁之谷”;雇佣赶牛者“每年应给以6库鲁之谷”。中国古代称农村雇工为“庸”、“庸客”、“佣工”。《史记·陈涉世家》记述:“陈涉少时, 尝与人佣耕。”唐代后期,《太平广记》记有四川仙居山茶园“男女佣工”百余人。但是,古代的雇佣劳动不是整个生产关系的基本形式。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 农村雇工开始增多, 并逐步成为农村中的主要生产者。但在农村中一无所有的劳动者是很少的, 多数是出卖一部分或大部分劳动力的少地的农民和小佃农。如法国1895年550万农户中, 有150万是农村雇佣工人; 每户占地不到2公顷的320万农户中, 87%的人出卖劳动力。在英国(1895年), 每户占地不到2公顷的有11.8万户, 这些农户都不同程度地出卖劳动力。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资本主义国家中农村雇工所占比重日益增大。在已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资本主义国家, 农业劳动力和农业雇工的绝对数虽然普遍减少, 但农业雇工在农业劳动力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却是上升的。如美国1920年农业工人有339万人,1977年只剩下129万人, 占农业劳动力总数却由25.4%上升到31.1%。而美国的官方统计中,雇工不包括流动农业工人、16岁以下童工和为农业服务的工人。美国的大农业企业主要是靠雇工生产,1969年全年商品产值在4万美元以上、占全部农场总数8.1%的大农场,雇佣的长工占全部农场雇佣的长工总数的72.3%。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中越是占统治地位,农村雇工就越成为基本劳动力。
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存在农村雇工。如1977年9月苏联共产党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关于集体农庄庄员、工人、职员以及其他公民的个人副业和集体果园、菜园的决议》中列有允许农村雇工的规定。东欧一些国家的农村也在一定限额内允许雇工。中国农村雇工大致有三种情况:❶在农忙季节或在建房以及其他消费服务方面,农民相互雇佣;
❷个体农户雇请一两个徒工或师傅;
❸私人经济的雇工。
类型和性质 ❶奴隶主、封建地主雇工经营不占主要地位;雇工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奴隶、农奴的基本相同;他们的全部剩余劳动甚至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都被奴隶主、封建地主所占有,很容易失去人身自由,沦为负债押身的奴仆。
❷资本主义农场中雇工是基本劳动力,使用雇工是资本主义农场的主要特征。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农村雇工是自由的,农场主和雇工之间只是经济上的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劳动力买卖的关系。
❸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农村雇工不占统治地位,多数是劳动者互助、调剂劳动力余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