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医师药剂师及助产士检核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医师药剂师及助产士检核办法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考试院制定。1944年6月26日公布施行。共十一条。对《医师法》、《药剂师法》、《助产士法》中有关条款作了解释说明和补充规定,同时对医师、药剂师、助产士检核的实施办法作了规定:申请检核者,应呈缴申请检核履历书、保证书、资格证明文件等;医师、药剂师、助产士检核由考选委员会组织医事人员检核委员会办理,其结果呈考选委员会会议决定;检核及格者发给及格证书,函送卫生署备查,并得依法向卫生署请领各该类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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