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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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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合伙

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约出资或提供技术、劳务以经营共同事业的契约或经济组织形式。通常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合伙财产为各合伙人共有,按各人出资份额或契约的规定分担盈亏。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不受出资额的限制。我国经济改革中出现的个体经济联合、企业联营和中外合作经营,多采用合伙的形式。其中个人合伙依法也可以起字号,经核准登记后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活动。参见“联营”、“无限公司”。

合伙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既可以理解为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的一种方式,也可以理解为合伙人出资经营的一种营利性组织。其主要特征是:
❶合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一致而成立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都可以根据其一致的意思表示订立合伙协议,按照各自承认的方式和份额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❷合伙一经成立,就具有相对独立的资格,以合伙的名义或字号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任何合伙人不得随意抽回出资或者违反合伙协议的规定。
❸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每一个合伙人以其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❹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各自以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合伙债务,若其出资不能全部清偿债务,则须以各自的个人财产继续清偿; 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偿还债务,偿还债务的合伙人享有对其他合伙人的追偿权。
合伙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把合伙分为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 (联营) 两类。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法人合伙,《民法通则》 规定: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和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指的 “企业”,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据此规定,这种联营是一种“半紧密型联营”,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实质是法人之间的合伙。我国于1997年颁布实施的 《合伙企业法》 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这里的 “人”,显然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可见,在我国,只要是公民或者未被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伙人。
(1) 合伙的设立。设立合伙组织,合伙人必须制订合伙协议。《民法通则》 规定,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必要条款。我国 《合伙企业法》 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❶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❷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❸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❹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❺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❼入伙与退伙;
❽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❾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合伙人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以他财产权利以及劳务出资,对非货币出资均应评估作价,并确定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2) 合伙财产。《民法通则》 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法》 也规定: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由于合伙人的出资凝集成一体成为合伙财产,从而为全体合伙人共有,因而在合伙存续期间,任何合伙人不能对自己出资的份额或收益的份额任意处分。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其他人转让或者抵押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必须经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依法对给其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合伙事务的执行。《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 也规定,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则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有权监督和检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4) 入伙与退伙。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合伙企业法》 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签订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❶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❷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❸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❹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人退伙后,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合伙终止。《合伙企业法》 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❶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❷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❸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❹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❺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❻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❼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对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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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3:5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