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回避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回避诉讼制度。即审案官员与诉讼当事人认识或亲属关系,则应提出回避,由与诉讼当事人无关的人审理。《续资治通鉴·宋纪》: “庚戌,诏: ‘凡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非嫌名及2名者,不以官品高下,并听回避。’” 回避旧时防止官吏徇情的制度。如 一般文官不得在原籍或本籍任职。亲属不可在同 一机构或同一地区任职等。 回避诉讼制度之一。为了防止徇私舞弊,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避开嫌疑,司法人员不办理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在我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❶清代科举考试时为防止作弊而设的制度。凡乡试、会试主考、总裁连同考官的子弟均不许入场。 回避历代考试中为防止考官可能出现的舞弊行为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科举制度建立后,即实行回避,又称“科场回避”。现代考试制度建立后,也有严格的回避规定,如北京国民政府《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文官普通典试令》规定,典试官、副典试官、襄校官、评议员如与应试人有亲属关系时,须对于该应试人之考试自行声明回避,如有特殊情形时,应否声明回避由大总统核定之。广州革命政府《考试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举行口试时,考试人与应试人有亲属关系声明回避者,由考试委员长易员考试。当今的考试中,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某次考试的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均不得介入本次考试的有关工作。参见“科场回避”。 回避诉讼基本制度之一。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司法人员 (包括书记员、翻译和证人),应当回避而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审理活动。世界各国都有关于诉讼法的回避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可以防止办案人处理案件不公正,并消除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思想顾虑。回避可由司法人员自行提出,也可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实行。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对象是: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避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的办理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包括不得参与立案、侦查、批捕、预审、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记录、翻译、鉴定等工作。 回避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因特殊的关系,对于特定的事件,不得执行其职务。回避分自行回避和声明回避。自行回避是指负责处理有关事件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关系、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必须自行辞去有关职务。声明回避是指负责处理有关事件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有利害关系,由当事人要求该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辞去有关职务。 回避在刑事诉讼中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某些人员,不得参与对该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制度。通常分为两类: 一类是自行回避,即在法律规定不得执行刑事诉讼职务的情形下,负有法定职务的人员不需经裁定或决定而自行不执行职务的诉讼行为; 另一类是申请回避,即依法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或者有其他理由认为其应当回避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定不使其执行职务的诉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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