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中国政府于1954—1958年间发行的公债。目的在于动员更多的资金加速国民经济发展。发行总额为30.3亿元,分8—10年偿还,年息均为4厘。自1955年起陆续还本付息,1968年前已全部偿还。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50年代四川按国务院决定推销的一种用于支援经济建设的公债。1954年,四川推销额5971万元,超过分配数48.92%。1955年全省又推销国家经济建设公债5053万元,超过分配指标的13.29%。偿还期为10年。推销方法,职工按全省职工人数人均年工资收入分配推销指标,农民按主要农产品、土特产品和副业收入总产值分配推销指标,私营工商业户按上年业户所得额分配推销指标。1956年全省推销国家经济建设公债5387.4万元,超过分配数6.79%,高于上年交款数6.62%。职工购买数占全省购买数的39.65%,超过指标 10.25%,较上年增加28.45%; 农村受自然灾害影响,未完成推销指标;私营工商业户认购额超过指标24.71%,但仅为上年的85.32%,比重由21%下降为17.9%。1957年~1958年,全省推销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分别为5600.17万元、6189万元,超过分配指标16.77%和24.75%。1957年全省职工人均认购数为平均月工资的33.66%,农村人均0.35元,每户平均1.63元; 工商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收入发生变化,其购买数较上年下降28.62%,仅为全省推销额的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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