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1990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19条。该办法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经济合同;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需要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无效经济合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确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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