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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宋代榷矾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宋代榷矾法

宋代矾国家专卖的管理办法。《宋史·食货志下七》: “矾: 唐于晋州置平阳院以收其利,开成三年 (公元838年) 度支奏罢之,乃以矾山归之州县。五代以来,复创务置官吏,宋因之。自矾出晋、慈、坊州, 无为军及汾州之灵石县, 绿矾出慈、 州及池州之铜陵县,皆设官典领,有镬户鬻造入官市。晋、汾、慈州矾, 以140斤为1驮, 给钱6千。 州矾驮减30斤,给800。博卖白矾价: 晋州每驮21贯500,慈州又增1贯500; 绿矾: 汾州每驮24贯500, 慈州又增500, 州每驮4贯600。散卖白矾: 坊州斤80钱,汾州192钱,无为军60钱; 绿矾,斤70钱。建隆中,诏: ‘商人私贩幽州矾,官司严捕没入之。’ 继定私贩河东幽州矾1两以上,私鬻矾3斤,及盗官矾至10斤者,弃市。开宝三年(公元970年) 增私贩至10斤,私鬻及盗满50斤者死,余论罪有差。太平兴国初,以岁鬻不充,乃诏私贩化外矾1两以上,及私鬻至10斤,并如律论决,再犯者悉配流,还复犯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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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6:0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