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审判监督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审判监督刑事诉讼中,广义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包括,对法院作出已生效的判定、裁定和未生效判决、裁定是否合法的所进行的监督。狭义,指对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所进行的监督。在有些国家将审判监督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列入刑事诉讼法律。这种情况下,只限于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的监督。这是一些国家用以维护正确裁判的法定程序,更是发现、纠正错误裁判的重要途径和举措。在俄罗斯、蒙古、罗马尼亚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在有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有关于纠错的审判程序规范,但对此称谓却有所不同。在我国,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监督被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保留下来,并且只限于对已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适用。这一程序的提出有四条途径: 其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 其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依法提出抗诉。依审判监督纠正案件错误裁判,有法定条件。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提出申诉的,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人民法院才予以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该项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如果人民法院确认该案件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法院对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该案的人员必须回避,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原来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仍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作出的判决、裁定,依法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如果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后审判的,作出的判决、裁定,也是终审判决、裁定。终审判决裁定,不得上诉。但是,依法仍可申诉、抗诉。凡是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依法在人民法院作出提审或者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应当审结。需要延长这一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应同于上述三个月以内或六个月以内审结期限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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