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宪法惯例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宪法惯例宪法性的习惯法。即被国家认可并赋予宪法效力的不成文的习惯。如英国,国王有解散下院、统率武装部队等权力,内阁由在下院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对下院负责等制度,都属此种惯例。它是采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的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些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的宪法的若干补充。 宪法惯例某些国家长期形成的并为国家认可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又称“宪法习惯”。为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成文宪法的补充。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等,在其政治活动中实施了某一行动而造成先例,为后人效法,逐渐形成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如美国总统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最高法院有解释宪法权等; 英国女王有召集和解散议会的权力,任命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等,均属宪法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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