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少数民族计划生育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少数民族计划生育198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对少数民族要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但不作硬性规定。”198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少数民族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1988年《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中更加明确,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再生一个孩子。少数民族总和生育率由1981年的5.55逐步降到1989年的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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