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文官考试法草案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文官考试法草案文件名。北京政府制定。1913年1月9日公布施行。共四章二十条。规定民国男子年满二十一岁以上者得应文官考试,但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受禁治产及准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或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文官高等考试之次第为甄录试、初试、大试,凡甄录试落第者不得应初试;在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或有相当之资格者得免甄录试;初试及第者由国务总理咨送各官署学习,学习期满由各该长官呈请大试。文官高等考试大试及第者和文官普通考试及第者,皆授以试补官证书,按其等第之高下,依文官任用法叙补。草案并对高等考试甄录试、初试、大试和普通考试的科目做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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