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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日内瓦公约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日内瓦公约

即“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指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四个公约:1.《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参见《万国红十字会公约》。)2.《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难船者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缔结,代替1907年《海牙公约》的第十项公约》)。3.《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29年缔结,1949年修订)。4.《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缔结)。四个公约均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

日内瓦公约

全称《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指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会议上签定的四个公约: 《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员待遇公约》,《关于改善伤员、病员和海上遇难船只上的武装人员待遇公约》,《关于战俘待遇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日内瓦公约重申和完善了1864年签订、1907年补充和1929年又签订的关于改善战时伤员、战俘待遇公约精神,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批准。我国于1952年7月13日承认,1956年11月批准,同年12月28日向瑞士政府交存批准书,但对公约中有关问题作了保留。1977年6月10日签订四公约两项附加协议书,1978年12月7日生效。1983年9月2日我国加入该两项协议书。

日内瓦公约

全称为 《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63个国家于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四个公约:
❶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也称 《万国红十字会公约》 (1864年缔结,1906年、1929年和1949年修订);
❷《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缔结,代替1907年的 《海牙公约》 的第十项公约);
❸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1929年缔结,1949年修订);
❹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缔结)。上述4个公约均于1950年10月21日开始生效。中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予以承认,于1956年11月5日批准,并于同年12月28日向瑞士政府交存了批准书。中国政府在批准时曾提出四项保留: 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 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 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 战争罪犯不得享有战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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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9:4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