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日内瓦公约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日内瓦公约即“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指1949年8月在日内瓦签订的四个公约:1.《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参见《万国红十字会公约》。)2.《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难船者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缔结,代替1907年《海牙公约》的第十项公约》)。3.《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29年缔结,1949年修订)。4.《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49年缔结)。四个公约均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 日内瓦公约全称《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指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会议上签定的四个公约: 《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病员待遇公约》,《关于改善伤员、病员和海上遇难船只上的武装人员待遇公约》,《关于战俘待遇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公约》。日内瓦公约重申和完善了1864年签订、1907年补充和1929年又签订的关于改善战时伤员、战俘待遇公约精神,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批准。我国于1952年7月13日承认,1956年11月批准,同年12月28日向瑞士政府交存批准书,但对公约中有关问题作了保留。1977年6月10日签订四公约两项附加协议书,1978年12月7日生效。1983年9月2日我国加入该两项协议书。 日内瓦公约全称为 《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63个国家于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四个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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