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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暂行办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暂行办法》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散装水泥事业的发展。为了强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促进全省散装水泥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税收渠道征收的批复》(湘政办函[1995] 274号) 的精神,结合湖南实际,省地税局1996年3月制定发布了该通知。指出湖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依据是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通知》[国发(1985) 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散装水泥的意见》[湘政发(1985) 34号]。征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范围:❶原国家统配水泥厂、湘乡水泥厂、雪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东江水泥厂 (旋窑部分)。
❷原省统配水泥厂: 衡阳市水泥厂、邵阳市水泥实业公司、华中水泥厂等。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建材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75号) 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水泥企业在月未终后十日内按当月销售袋装及散装水泥量乘以交纳专项资金标准计算出交纳专项资金总额。水泥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水泥企业填报的月报表经审核后,于次日十日内向水泥企业征收当月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直接解缴到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财政专户储存。对逾期不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水泥企业,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无权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手续费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与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结算。该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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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7: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