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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共7章61条。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主要对海关的设立、业务范围、职权,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关税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共7章61条。它规定: 我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海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195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987年1月22日第6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以主席令第51号公布,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正,共102条,分为9章:一、总则;二、进出境运输工具;三、进出境货物;四、进出境物品;五、关税;六、海关事务担保;七、执法监督;八、法律责任;九、附则。自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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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0/19 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