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规,由政府组织实施和建立的保证农民年老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从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以及农村实际出发,国家“七五”计划、“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要求。1991年,国务院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负责。从1991年1月起,民政部积极在全国开展试点工作,截止1993年底,试点工作在全国1100多个县级单位展开。其中700多个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运转,参保农民4500多万人,收取保险费14亿多元。安徽从1991年9月起,先后有繁昌县、濉溪县、怀宁县、当涂县、(原)滁州市等22个县级单位参加全国统一试点。截止1993年12月底,全省共有40个县进入投保阶段,近20万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收取保险费1500多万元。怀宁、庐江、无为、宣州等县(市)率先进入创建制度、大面积铺开阶段。试点实践表明,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安徽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一部分农民正由“温饱型”向“小康型”转变,基本具备了建立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储备积累式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物质条件,同时也具备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定心理承受能力。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帮助,即享受养老金,以保障衣食需要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自治区从1994年全面展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截至1998年底,共有12个地、州、市的49个县(市)265个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共有12.88万人投保,积累资金6548.9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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