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一条鞭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052 一条鞭法明中叶后推行的赋役制度改革办法。原名 “一条编”。“鞭”即 “编” 的意思,因此又有“条编法”、“类编法”、“明编法”等别称。“一条鞭法”之名始于嘉靖十年(1531)旌德知县甘澧创行的“一条编”。嘉靖末隆庆初,庞尚鹏、海瑞等在江南一些地区试行。万历九年(1581)内阁首辅张居正将此法作为制度在全国推行。其主要内容:(1)把各州县田赋、杂税和差徭“悉并为一条”,统一征收。(2)统一役法。把里甲、均徭、杂泛等役目合并,一律征银,由政府雇人应役;(3)役银部分摊入田亩征收,各地推入(丁、粮)比例不一。(4)田赋征银。除政府需要征收的米麦外,其余所有实物用银折纳。(5)废除里长、粮长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行由官府自办的“官收官解”法。“一条鞭法”的推行,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它使赋役制度化繁为简,为废除人头税打开了通道;从实物税转入货币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条鞭法Yitaobianfa明中期以后推行赋役改革而实行的新制度。鞭或作 “编”、“边”, 简称“条编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名。明中期土地兼并剧烈,大批农民失去土地;全国纳赋地亩减少一半,而国赋总额几乎不变,地亩赋额增多;佥派徭役的项目渐趋繁多,享受免役特权的人也增多,繁重的徭役便落在民户头上。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生活痛苦不堪,不断起义反抗。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稳定封建统治,一些有识的官吏开始试行赋役改革,从正德到嘉靖年间先后有征一法、一串铃法、十段锦法、纲银法和一条鞭法等新法。张居正于万历初年出任内阁首辅,雷厉风行地进行改革,总结了以往赋役制度改革的经验,决定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此法颁行于万历九年(1581),主要内容如下:❶赋役合并,以丁田分担役银。将原来征收的两税、徭役及土贡方物等合并为一项,徭役一律征银,取消力役,由官府雇人应役。役银由人丁、田地分摊。 一条鞭法unification of various rural ta-xes system in Ming dynasty明万历九年(1581)在全国推行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的赋役征收制度。 一条鞭法明代制定的役法,即以一省为单位均徭役的办法。《明史·食货志二》: “嘉、隆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 一条鞭法Yitiaobianfa明万历年间推行的一种赋役制度的改革办法。明中叶以后,土地兼并严重,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却凭借特权得以优免赋役,沉重的赋税徭役使老百姓更加贫困化,自耕农纷纷破产,四处流亡。万历元年(1573),张居正出任内阁首辅,他看到当时土地兼并和赋役不均会使阶级矛盾尖锐,不利于明朝统治,另一方面也造成国库空虚,利入私家。于是在万历六年下令清丈全国土地。经过几年的努力,丈量出全国耕地700余万顷,包括原来一部分被勋戚豪强隐瞒不报的土地。万历九年,在清丈土地的基础之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一条鞭法。此法早在嘉靖初年就已在福建、浙江等地施行,现推广全国,以期达到均平赋役的目的。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把原来按照户口、人丁所派的徭役部分地摊到田亩中,与田赋合并征收。摊入部分的比例各地不一,有的地方丁六粮四,有的地方丁四粮六或丁粮各半。无论是税粮还是徭役,一律改为征银,取消了“力役”,应役者出银代役,政府用银雇人充役。一条鞭法把田赋、徭役合为一编,除繁趋简,使官吏不便与豪强地主勾结在一起,在征收过程中任意勒索农民。一条鞭法把部分差役派入田亩,使一些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丁役负担。田赋、徭役一律征银不仅在客观上促进了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也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一条鞭法的推行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改革。 一条鞭法简称“条鞭法”。又有“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等别名。明中叶以后实行的赋税制度。主要内容为简化税制,先将赋和役分别归并,再将扰民最重的役逐步并入赋内。原来10年一轮的里甲,改为每年编派一次;赋役普遍用银折纳;征收起解从人民自理改为官府办理。赋役外的“土贡”、杂税,也合并征收。此法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故名。特点是由实物税转入货币税,是中国田赋制度继两税法后又一重大改革。万历年间普遍推行。但受豪强地主阻挠,且封建统治者又不断加派赋役,实施并不彻底。各地实行也不尽一致。 一条鞭法“Whip”System又称一条编法、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简称条编法。中国明代后期实行的一种赋役制度。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为了解决土地兼并、赋役不均、阶级矛盾和财政困乏等严重问题,首先倡议,嘉靖(1522~1566)末隆庆(1567~1572)初海瑞、庞尚鹏等大力推行,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明令颁行全国。其主要内容为:将各种名目的赋税和徭役合并征收,并将部分负担推入田亩,通计一省赋税,均派一省徭役,官收、官解。除秋粮外,一律折收银两,计亩征纳,总为一条,故名。此法改变赋、役分征,转实物税为货币税,简化了征收手续;又由于赋役按亩折银征科,有利于使严重不均的赋役趋于均平,为工商业和商品经济获得发展及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创造了条件。该法到清初仍继续采用。但因地主豪强的反对,始终未能彻底施行,到雍正(1723~1735)时在此基础上又改行“摊丁入地”法。 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原名 “一条编”,也称为“条编”、“条编法”、“类编法”、“明编法”、“总赋法”,是明中叶以后在全国各地逐步推行的一种新的赋役制度。明代是商品货币经济大发展的时期,白银成为主要的流通手段。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激烈,田产和户口隐瞒严重。“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额顿减”,加之明初建立的黄册、鱼鳞册等赋役册籍行之既久,亦被破坏,赋税徭役全落在小民百姓身上,而豪强地主勾结官府逃避赋役。造成 “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明政府陷于严重财政危机。为了扭转局势,张居正重点整顿赋役制度。他不顾官僚地主的反对,清查全国土地,凡勋戚庄田、屯田、职田、军屯田等,一律丈量,清查出一部分被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对于改变 “小民科存而产去,大户有田而无粮” 的现象,起了一定的作用。在清查全国土地的基础上,针对赋役制度存在的弊病,张居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新的赋役制度——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早在嘉靖九年 (1530) 便由大学士桂鄂提出,嘉、隆两朝便在浙江、应天、江西等地试行。到万历九年 (1581),张居正把它定为通行的赋役制度,在全国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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