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安抚司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安抚司官署名。始设于金。隋、唐、宋虽有安抚大使、安抚使。但,都由地方长官兼任,或钦差大臣巡视下情时临时委任,不设官署。元朝时设安抚司仅限于西南诸蛮夷少数民族地区。明清两代相沿置。其职掌较宽,权力很大,在所辖区域内主军民两政。其官员一般由当地土官担任。《元史·百官志》: “安抚司,秩正三品。每司达鲁花赤1员,安抚使1员,同知、副使、佥事各1员,经历、知事各1员”。《明史·职官志》: “安抚司,安抚使1人,从五品; 同知1人,正六品; 副使1人,从六品; 佥事1人,正七品; 其属吏目1人,从九品。” 安抚司金地方官署名。设于边远地区。初称宣抚司。泰和八年(1208年),陕西宣抚司改为此名,后山东东西、大名、河北东西、河东南北、辽东、咸平、隆安、上京、肇州、北京等十司俱改。各司设使及副使等官职,掌镇抚人民,纠察边防军事等项。元初为临时设置的机构,后常设于边远少数民族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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