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律师职业道德守则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律师职业道德守则1992年12月31日,澳门总督以第121/GM/92号批示,认可以澳门律师公会名义予其本人的 《律师职业道德守则》,并将该守则在《政府公报》 中公布施行。律师守则共有31条。该守则规定,律师系独立的、公正无私的为正义及法律服务的人。律师在从事业务时,应在任何情况下,尽量保持其独立性和公正无私性,不应利用所受的诉讼委任以达成非纯属职业上的目的。律师应确切及审慎履行一切由法律、习惯、风俗及传统使其对司法官、其他律师、顾客、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所承担的义务。律师应拒绝在法院代理一切自己认为不合理的事情。律师在从事业务时,应有礼貌地与第三人交往,尤其是与司法官、其他律师、办事处公务员、鉴定人、传译、证人及其他诉讼参加者等交往,更应如此。律师及实习律师在法庭上作言词辩论时,须穿着款式由律师公会理事会所订定的宽外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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