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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租庸调
类别 中文百科知识
释义

租庸调land tax-corvee and family rent inkind

唐代前期的赋役制度。是向受田课丁(人丁)征派的田租、力庸、户调的合称。由魏晋的田租户调制,特别是北魏、隋代均田制下的租、调、力役制度演变发展而来。
唐初以恢复生产为急务,政府总结前代土地、赋役制度的利弊,于武德二年(619)制定赋役之法。武德七年再次颁布均田令及租庸调法。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是❶在按丁授田的基础上计丁征税。男子成丁为课口,主户内有课口的为课户。政府每三年更造户籍丁册。
❷课户每丁每年缴“租”粟2石;“调”随乡土所产。蚕乡输绫(或绢、絁)2丈,绵3两;麻乡输布,比照绫绢数增加1/5,麻3斤。“庸”是力役的替代税。每丁每年服役20日(闰年加2日)。不服役者输庸代役,每日折绢(或絁、布)3尺。因事加役15日者免调,加役30日租调并免。每丁每年服役至多不越过50日,租庸调以外不得另有调敛。
❸官吏、贵族免役。
❹凡遭受水旱虫霜等灾害,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十分之六以上免调,7/10以上课役俱免。租庸调成为唐前期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
租庸调制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之一,是对唐以前粟米、布缕、力役三征的发展。租庸调制在赋役量上较前代为轻,有利于敦农务本,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输庸代役之法减轻了人民的力役之苦,可使更多劳动力投入生产。它对于改变唐初田亩荒废、人口流失的残破状况,为恢复和发展生产,起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租庸调以实物为征输对象,有利于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农民家庭,但同时限制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均田制及相应的户籍管理制度。但唐代均田制并未彻底实行,也不能抑制土地买卖与兼并的发展,到开元(713~741)年间,土地日益集中,农民破产流亡。租庸调制逐渐丧失实施基础。安史乱后,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法随之废止。

租庸调

❶唐代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税制度。包括田租、力庸和户调三项。武德二年(619年)制定租庸调法。武德七年又规定:每丁每年缴“租”粟二石;“调”随乡土所产缴纳,绢、绫、絁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缴绫、绢、絁的加绵三两,缴布的加麻三斤;“庸”是代替力役的赋税,人丁每年有20日力役,不服役的每天折纳绢三尺。因事加役十五日的免调,30日的租、调都免。但连正役不得超过50日。贵族免役。工匠不服役的也缴庸税。为唐初主要税源。安史乱后,为两税法所代替。
❷日本在大化革新(646—657年)以后制定的赋役制度也叫“租庸调”。

租庸调land tax,corvee and household tax

唐代前期实行均田制向受田课丁(人丁)征派田租、力庸、户调赋役制度的合称。源于北魏到隋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役制度。唐初为尽快恢复生产,于武德二年(619)和七年先后制定和颁布均田令及租庸调。租是田赋,每丁男每岁输粟2石或稻3石;调是户税,根据乡土出产,蚕乡每岁输绢(或绫、絁)2丈,绵3两。麻乡输布,比绢增加1/5、麻3斤;庸是丁税,每丁每年服役20日,闰年加2日;不服役者,每日折纳绢3尺,因事加役15日者免调,加役30日者租调并免。但连正役共不得超过50日。租庸调制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之一,是前代粟米、布缕、力役之征的发展。它在赋役量上较前代为轻,又能输庸代役减轻人民力役,有利于提高务农积极性和有更多劳力投入生产。由于租庸的基础均田制在唐代并未彻底实行,且开元间(713~741)及其以后,土地兼并、人口流转等问题严重,租庸调法便逐渐失败,建中元年(780)遂为“两税法”所代替。

租庸调

唐代赋税制度。李渊建唐后于619年规定,每丁纳租2石,绢2丈,绵3两。624年又规定,不产丝绵的地方纳布2丈5尺、麻3斤;丁役20天,可以庸代役,每天绢3尺。若政府加役,则15天免调,30天租调全免,总天数限制在50天以内。遇灾害时,可全免。五品以上王官及亲属免赋役,九品以上免本人。每年8月征收。780年,杨炎推行两税法,租庸调制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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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20: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