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行政复议第三人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行政复议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到已经开始的复议活动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处罚争议的复议案件中,被处罚人作为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受侵害人可以作为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 如果受侵害人是复议申请人,被处罚人则可以作为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2) 不服行政裁决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的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是复议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3) 两个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方成为被申请人时,另一方可以是复议第三人。(4)对越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的案件中,被越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复议第三人。复议第三人在复议中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自己独立的复议主张的权利; (2)参加全部复议活动的权利; (3)有起诉权的第三人不服复议决定,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其他权利。复议第三人在复议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义务; (2)遵守复议正常秩序的义务; (3)履行复议决定的义务; (4)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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