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退休条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退休条件凡地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军队现役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近年国家又规定可延长部分人员退休年龄。1983年9月起,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1990年前,对在教育、卫生、科学技术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含建筑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八小时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退休年龄可延长一年到五年。中央主管部门1987年5月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的县处级女干部,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合适接替人选,而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于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