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
所谓降职,是与职务晋升相对称的概念,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现职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法定程序降低其职务的行为。降职意味着公务员地位的下降、职权和责任范围的缩小,工资、福利待遇常常也随之降低。
目前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中,降职的条件主要有: 一是不称职的。主要是指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由于政治思想素质不过硬,履职意识不强,工作不努力,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在专门的任职考核中被认为不称职。二是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主要包括公务员由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从事现任工作的; 身体健康状况较差,不能正常执行现任职务; 因机构撤并,应予转任,而本人又不符合转任职位的任职要求,或不服从组织转任安排等情况。
降职不仅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有时也要相应降低其级别。《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时,应同时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降职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被降职的公务员,重新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
降职的程序,就是对公务员实施降职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和次序等。降职关系到公务员地位和待遇的变化,将对公务员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生活不可避免地带来较大的影响,是人事行政管理中一件慎重的大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我国公务员降职的主要程序是:
1.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这要求所在单位提出的降职安排意见首先应当是公正的,不存在偏见,更不存在挟私报复等情形。其次应当是有事实依据的,即是经过了年度考核或者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实施专门组织的任职考核。最后应当是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法定条件。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任职机关接到所在单位提出的降职安排意见后,交由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主要是降职安排意见是否符合降职的法定条件。审核通过后,任免部门要派人与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一起向拟降职公务员说明情况,征求其意见。这体现了对公务权利的保障和尊重。但需要指出的是,降职是行政机关的单方行政行为。对于符合降职条件的公务员,无论其是否同意,行政机关都有权做出降职决定。
3. 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公务员本人如果对降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降职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