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分类:【传统文化】 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1931年6月1日公布施行。分总纲、人民之权利与义务、训政纲领、国民生计、国民教育、中央与地方之权限、政府之组织等,共8章89条。主要内容:该法以“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为宗旨,适应由军政时期转入训政时期之需、促成宪政而制定;国家主权属国民全体,国家为统一之共和国,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完全自治之县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但得由国民政府训导之,有言论、结社、著作、通信、宗教信仰等自由,负有相应义务;训政时期以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闭会时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督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国家保护和鼓励人民发展各种生产事业,改良劳动者生活状况;男女同享教育之权,以三民主义为教育根本原则,中央及地方得保障教育之经费;中央与地方采用均权制度,但地方法规与中央抵触者无效;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治权,统率全国军队,全权负责内政外交重大事宜,国民政府主席、委员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同时还规定地方省市组织制度。该法公布实施使国民党一党专权的政治体制在法律上确定下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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