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法家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法家分类:【文化精萃】 中国古代与儒家的“德治”相对立的法家政治学说。凡法家都主张法治,但又各有侧重: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集法家之大成,建立起以法为中心、法、术、势紧密结合的完整的法治学说体系。“法”指公开的成文法、集中体现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法令。法的主要内容是赏罚,赏罚的基本原则是:“赏厚而信,刑重而必”,即所谓“严刑厚赏”,“赏罚无私”。“术”指君主驾御群臣的手段和权术,即所谓“君人南面之术”。“势”指君主的权势、地位。法治学说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实行耕战,富国强兵,进行兼并战争。 古代思想流派之一。《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萌芽于春秋时管仲、子产、邓析。发展于战国时李悝(kuī亏)、商鞅、慎到、申不害。至战国末期,韩非集法家学说之大成,综合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慎到之“势”,建立以“法”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之法家思想体系。主张法治,反对礼治。反对贵族特权,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韩非子?五蠹》)的进步历史观。要求巩固封建土地私有制,建立统一中央集权制国家。提倡奖励耕战,重农而抑工商;主张厉行严刑峻法,做到赏罚分明,“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史记?太史公自序》)。法家主要著作有《商君书》、《韩非子》等,对后世政治和法学思想都有很大影响。 先秦的政治学派之一。据《汉书?艺文志》: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法家学派出自古代的司法官,这种说法曾经受到一些现代学者的怀疑,认为法家不过是战国时代 “百家争鸣” 的产物。春秋时代,诸侯的势力逐渐强大,建立在氏族血缘基础上的贵族宗法制度开始瓦解,维护宗法社会等级秩序的礼乐也逐渐失去其统摄力量。周王室虽然名义上还是天下共主,但诸侯实际上已开始各自为政,而且都力图成为中原霸主。富国强兵,称王称霸,就成为春秋战国学术的主旋律。法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政治学派。法家崇尚权威和暴政,反对传统的礼教和人治,主张因时制宜,变法图强,以法治国。这类主张并非源于某个人的学说,而是诸侯政治在学术上的反映。早在公元前536年 (当时孔子约十五岁),首先是在郑国,执政于郑的子产 “铸刑鼎”,将刑法铸在金属鼎上,公布于众。随后,晋国、魏国等也相继制定并公布了刑法。到战国早期,这种“法治”甚至扩展到贵族社会,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就竭力主张: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这有些类似近代西方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观念,但不包括君主。在商鞅变法前后,李悝在魏国提倡 “尽地力之教”,吴起在楚国 “明法审令”,申不害在韩国“内修政教,外应诸侯”,都是以提倡 “变法” 为前提的。这些政治家提倡 “变法” 或 “法治” 的目的,是为君主富国强兵,而要富国强兵,首先就必须废除传统的贵族等级及其爵位世袭制,鼓励耕战,以功罪定赏罚,“因时制宜,以法治国”。在弱肉强食的战国时代,富国强兵的口号对君主自然最有魅力,早期法家也就成为政治舞台上的风云人物。但早期法家并非有共同纲领或宣言的学派,只是后代史家对商鞅、李悝、吴起、申不害、慎到等政治活动家有了这样一种共同的称呼。他们注重事功,追求的是建功立业,而不是创立什么学派或形而上的理论体系。到了战国后期,齐国的稷下学者才开始总结早期法家的实践和理论,编出了 《商君书》、《管子》等重要著作,法家便成为先秦学术的一个重要学派。尽管如此,法家和其它学派并非势不两立,恰恰相反,当时在稷下学宫执牛耳的儒家大师荀况,同时也是法家思想的鼓吹者,既提倡 “隆礼”,又提倡 “重法”。荀门的两位高足,李斯和韩非,是战国法家最杰出的代表。李斯的政治实践,韩非的理论体系,都是集战国法家之大成。从学术思想上说,法家的理论基础是“法后王” 与 “性恶论”,因此主张 “因时制宜” 和 “信赏必罚”,尤其崇拜强权和严刑峻法。法家最早鼓吹君权至上的大一统专制政治,最早提出 “三纲”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的理论,最早提出结束 “百家争鸣”的局面。事实上,早在商鞅那里,法家心中就有了 “焚书坑儒” 情结。当这种理论付诸实践后,帝王富国强兵、统一天下的目的是达到了,但被统治者由此付出的代价也是非常昂贵的。随着强大而残暴的秦王朝的灭亡,法家学派也结束了自己的历史。尽管战国法家的一些思想 (如 “三纲”、“信赏必罚”、“君主专制” 等) 对后代政治有着深远影响,但学者甚至帝王都忌讳自称法家。清朝乾隆年间编纂 《四库全书》,法家类的理论著述只有 《管子》、《邓析子》、《商君书》、《韩非子》 等四种,其它如 《疑狱录》、《折狱龟鉴》、《洗冤录》、《刑法叙略》、《政刑类要》等,都是判案折狱的“小儿科”。也就是说,西汉武帝以后,作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家学派就从政治舞台上消失了。 先秦时期主张法治的一个重要学派。《汉书?艺文志》:“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治,……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伤害至亲,伤恩厚薄。”将其列为“九流”之一。《史记?太史公自序》: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其中杰出的代表人物是商鞅、韩非,今存法家的重要著作有《商君书》和《韩非子》。法家学派在政治理论上,主张变法革新,要求加强君权,翦除私门势力,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文化教育领域,法家也提出了许多有别于其它学派的教育理论和政策,为了培养“耕战之士”和培养厉行法治的人才,商鞅提出了“壹教”的教育纲领,“壹教”的实质便是用法令、政策统一人们的思想。商鞅认为“壹教则下听上”(《商君书?赏刑》下引只注篇名)。为了贯彻法治教育主张,商鞅提出“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定分》),要求把教育的权力掌握在行使国家政权的官吏手中,为了使秦国能够尽快富强起来,商鞅又主张加强农战教育,《商君书?慎法》:“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韩非作为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继承和发展了前期法家的教育思想,提出了法家的教育纲领,即“以法为教”和“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主张培养“养术之士”和“能法之士”,反对盲目崇拜古代典籍和脱离实际空谈的学风,重视在实际斗争中培养和选拔人才,所谓“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显学》)。通过耕战来培养人才,是先秦法家普遍提倡的一条重要的教育途径。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先秦法家的教育思想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后世法学也产生过重要影响。 法家是中国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史记?太史公自序》称:“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该学派主张强化君主集权,以严刑峻罚之“法”治国。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为法家思想先驱。前期、中期法家有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李悝所编《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典。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战国末期的韩非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建立了法、术、势相结合的完整法治理论体系。 在哲学上,法家提出了不少重要的思想。在自然观方面,管仲及其后学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春夏秋冬不更其节,古今一也”(《管子?形势》),认为自然界有其运动变化的规律性。子产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左传?昭公十八年》)的观点,为较早的天人相分的思想。韩非继承发挥了荀况唯物主义思想和老子哲学的积极成分,建立了以“道”为最高范畴的朴素唯物主义哲学体系,提出:“道者,万物之所然,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韩非子?解老》)。探讨了万物发展的总规律(“道”)与特殊规律(“理”)及其相互关系,强调人们按客观规律办事,“缘道理以从事”(同上)。 在认识论方面,慎到主张“弃知去己”(《庄子?天下》),对事物不要强知,“舍是与非”(同上)以免为是非认识所牵累。韩非提出“参验”的方法,主张“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韩非子?奸劫弑臣》)。强调用实际的功用效果来检验人们言行的是非。“参验”方法在中国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上有重要的意义。 法家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较丰富。管子及其后学提出:“天道之数,至则反,盛则衰”(《管子?重令》),认为自然界变化的规律,表现为事物发展到极点就会向反面转化。韩非在中国哲学史上首先用“矛盾”来概括矛盾对立的双方,提出:“不可陷之?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韩非子?难一》)。并在解说老子关于福祸转化的观点时,发展了矛盾对立双方相互转化的思想,提出了量变与质变的关系问题,认为“有形之类,大必起于小,行久之物,族必起于少。故曰:天下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之大事必作于细”(《韩非子?喻老》),强调防患于未然。 在历史观方面,法家强调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进步的历史过程。商鞅把历史分为上、中、下三世,认为“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尚贤而悦仁;下世贵贵而尊官”(《商君书?开塞》)。因而主张“世事变而行道异”(同上),“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商君书?更法》)。韩非继承了商鞅等前期法家历史观,并作了进一步的发挥,论述了“上古之世、“中古之世”、“近古之世”的社会发展变化,主张社会制度和治世方法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提出:“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的观点,反对拘泥于古人的作法。韩非还试图探讨人口变化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认为人口再生产的速度高于生活资料再生产的速度,人口多、财富少是造成社会争乱的根源,“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韩非子?五蠹》)。这种认识的提出在中国和世界思想史上都是最早的。 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的先驱可上溯到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到战国前期的李悝、吴起、慎到、商鞅、申不害等人正式形成流派。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此外还有齐法家除主张推行法治之外还主张容纳礼义教化;至战国末期韩非综合各家所长,兼言法、术、势,集其大成,建立起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的唯物主义哲学体系。法家在经济上主张废除井田制,建立和巩固封建土地私有制,重农抑商,奖励耕战,在政治上主张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建立统一的君主国家,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法家以性恶论为其法治理论的基础,认为没有“自善之术”,主张君主专制,仗势用术,厉行赏罚,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家的法治理论对春秋战国之时进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统一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的封建国家起了重大作用,并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西汉以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家体系之中,德刑并用,成为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但是,先秦法家对以后的哲学政治思想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汉书?艺文志》把其列为九流之一。其思想渊源可上溯至春秋时期的管仲和子产,前期法家先后以李悝、商鞅、慎到和申不害为著名代表。战国末期,韩非综合商鞅的“法”、慎到的“势”和申不害的“术”,成为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法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在方策上亦各有别,但都主张以“法”治国。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主张强化君主专制,以严刑峻法治民,奖励耕战,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等,表现了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的政治路线,为统一的封建国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汉武帝独尊儒学后,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但其学说的某些成分被尊为“正统”的儒家和各派势力所吸收、利用,继续起着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但是,法家思想对以后的一些唯物主义者和进步思想家仍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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