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即企业刻印在商品的表面或包装上借以区别不同生产者和商品不同质量的专用标志。商标法,指管理商标,保护商标专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共8章43条。各章名称是: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六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有效期为十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记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告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除赔偿损失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8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7章49条,对商标法的实施办法作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分8章,共43条。包括商标管理机关、保护商标权的条件、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核程序、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和争议裁定、商标使用管理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83年3月 1日起施行。共8章43条。制定本法目的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品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该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经商标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要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修正,1993年7月1日起公布施行。该法共八章,43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适用本法的一般原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应遵守的规定;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规定了注册商标续展、转让、使用许可的条件;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规定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了对商标使用的分类管理及措施;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的保护,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范围及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经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93年2月22日修正,自1993年3月1日施行。共43条,分为8章:一、总则;二、商标注册的申请;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四、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五、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六、商标使用的管理;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八、附则。自本法实施之日起,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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