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费
职工退休以后,每月按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职工退休后,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工人称连续工龄,下同)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上述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
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工人还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职工,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同时还可以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其标准按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发给(一般每月50—52元);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职工,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上述因工致残退休费低于60元的,按60元发给。
退休职工享受与在职职工一样的非生产性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