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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八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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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八旗制度

分类:【传统文化】

明、清时满族的社会组织形式,集行政管理、军事制度、生产组织三种职能于一体,是满族统治者实行的军政合一、兵民一体的社会政治制度。明代中叶,在统一女真诸部的过程中,努尔哈赤建立了八旗制度。八旗之始,起于牛录。牛录制度,是流行于女真人当中的兵猎组织形式,带有浓厚的氏族部落特征。据《东华录》载:“先是,满族出兵校猎,各随族党屯寨而行,每人出一矢,十矢领一长,称为‘牛录’。”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努尔哈赤初建旗制。以300人为1牛录,建立了4牛录,分别以黄、白、红、蓝四色旗为标志。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因归者日众,兵员大增,努尔哈赤在牛录之上增加了甲喇(队)和固山(旗)的建置。规定:凡300人为1牛录,设牛录额真(佐领)1人为之长;5牛录为1甲喇,设甲喇额真(参领)1人为之长;5甲喇为1固山,设固山额真1人为之长,另设左、右梅勒额真(副都统)作为固山额真的佐官。这时已从每牛录为一旗,发展成每固山为一旗,同时增加四旗,前四旗称为“正黄旗”、“正白旗”、“正红旗”、“正蓝旗”;后四旗以黄、白、蓝加红边,以红加白边,称为“镶黄旗”、“镶白旗”、“镶红旗”、“镶蓝旗”,合计为八旗,始有“八旗”之制。每旗统领步骑兵7500人,八旗共为60000人。八旗之间是平行关系,互不相属,均由努尔哈赤统帅。统帅还设直辖骑兵卫队“巴牙喇”5000余人。八旗旗主都是大奴隶主,其属下旗人主要是其家族或部落的成员。努尔哈赤派其子侄监军,分别统率八旗,称为八和硕贝勒(和硕为满语“一方”之意,贝勒汉语为“亲王”),是各旗的实际最高掌权者。八旗制度是“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的军政合一制(《清朝文献通考?兵考一》),又是“出则备战,入则务农”的兵民一体的社会组织形式(《明清史料》丙编第一本)。崇祯九年(1636年),皇太极在沈阳称帝,改元崇德,改国号为“大清”,改族名为“满洲”,其八旗兵称为“满洲八旗”,又将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编为“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合为24旗。为加强皇权,将正黄、镶黄、正蓝三旗收归皇帝自己统辖,开创了皇帝直接控制“上三旗”的制度。皇太极还将索伦各部编为“伊彻(满语“新”的意思)满洲”,将其人民“均隶八旗,编为牛录”,其首领被授以“牛录章京”(《清太宗实录》)。所以,八旗兵丁不仅有满、蒙古、汉各族,也包括索伦诸部,如鄂伦春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也有锡伯族、高丽人,甚至还有少数降附的俄罗斯人。雍正时夺诸王对“下五旗”的统率权,八旗军队悉由皇帝直接统率。八旗军队分为“禁旅八旗”和“驻防八旗”。禁中八旗以一部分亲军营(又叫郎卫)禁卫皇帝和朝廷,皆由上三旗官兵充任。又有“兵卫”拱卫京师,分为护军营、步军营、骁骑营和前锋营,还有神机营、键锐营、火器营、虎枪营等特种兵。驻防八旗由下五旗担任,分驻全国要地。清朝统治者通过八旗驻防制度,在全国形成了严密的军事统治网。清代还在蒙古地区、东北边疆民族地区编旗设佐,以八旗制度为滥觞,至今内蒙古等地“旗”仍为县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清灭亡后,八旗制度随之全部瓦解。参见“牛录额真”及“固山额真”条。

清代满族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先用于建州女真,渐次推行于女真各部。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努尔哈赤(清太祖)依据女真狩猎时的“牛录制”,参考先世金朝的猛安谋克制,初建黄、白、红、蓝四旗。四十三年,因归附日众,在原四旗之外,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共为八旗。规定三百人为一牛录,首领为牛录额真(佐领),五牛录为一甲喇,首领为甲喇额真(参领),五甲喇为一固山,首领为固山额真(都统)。固山额真即旗主,由努尔哈赤和其最亲近的家族担任,一般女真人称“旗下”,他们“出则为兵,入则为民”,“无事耕猎,有事征调”。皇太极时又将降服的蒙古人和汉人编为“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与“满州八旗”共同构成清代八旗的整体。八旗制建立初期,兼有行政管理、军事征伐和组织生产三项职能,是与当时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它把分散的女真各部组织在旗下,进行生产战斗,保证了统一战争的胜利,推动了女真社会经济的发展。入关后,八旗制的生产意义日趋缩小,成为一种军事组织,用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八旗兵额共22万,一半驻守北京附近,其余分驻奉天(沈阳)、吉林、成都等各要地,与绿营兵共同构成清代统治阶级统治全国的工具。而八旗的行政机构,在某些地区仍和各级衙署州县并存。1911年,清王朝被推翻,八旗组织随之瓦解。

八旗制度是明末后金政权的社会组织形式。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在统一女真各部的过程中,努尔哈赤在女真人狩猎时实行的 “牛录”组织基础上,创建旗制,设立黄、白、红、蓝四旗。至万历四十三年 (1615),因归附日众,努尔哈赤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为八旗。并规定三百人为一牛录,设一牛录厄真 (意为主),五牛录为一甲喇,设甲喇厄真一人,五甲喇为一固山(意为旗),设固山厄真一人。每固山厄真领有步骑七千五百名。以八和硕贝勒为旗主,努尔哈赤是八旗最高统帅,并有巴牙喇 (直属精锐卫队) 五千余骑。旗主也有人数不等的巴牙喇。至皇太极时期,又增设汉军八旗和蒙古八旗,合满洲八旗共计二十四旗,全军达12万多人。八旗制度是“以旗统人,即以旗统兵” ( 《清朝文献通考》卷179),“出则备战,入则务农” ( 《明清史料》丙编),是军政合一、兵民一体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行政管理、军事征伐、组织生产三项职能。八旗制度把分散的女真各部都组织在旗下,保证了统一战争的胜利,推动了满族的形成。有清一代,八旗分为上三旗和下五旗,上三旗为两黄正白,由皇帝自将。清军入关以后,八旗军分为京营和驻防八旗,分守京师和地方要津。从皇太极时开始,皇帝逐渐加强对八旗的直接控制,削弱王公在旗内的实权。八旗军的作用也由于绿营兵的发展而削弱。

清代一种“兵民为一”的特殊社会组织形式。既统民,又统兵。从牛录制演变发展而来。努尔哈赤起兵后,根据战争需要, 把原来女真族狩猎时采用的临时性组织形式,加以改组扩大,编成长期的正式组织。规定每三百人编一牛录;每五牛录设一甲喇额真(汉译参领);每五甲喇构成一个“固山”即“旗”。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 努尔哈赤初设黄、白、红、蓝四旗。四十三年又增设镶黄、镶白、镶蓝(以上三旗均镶红边)、镶红(镶白边)四旗, 合为满洲八旗。后金全部人丁均编入八旗,分属牛录、甲喇和固山额真。平时耕猎为民,战时从征为兵。其军政费用、官役公差皆分派给八旗各牛录承担。是兼具军、政、财、经各方面职能的根本制度,是后金国家政权的特殊组织形式, 是与当时满族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对加强军事力量,推动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积极作用。天聪九年(1635),皇太极就降附的蒙古人设“八旗蒙古”。崇德七年(1642),又就降附的汉人再设“八旗汉军”,合为二十四旗,习惯仍称八旗。清入关后, 满族统治阶级利用八旗制度,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其生产方面的职能日趋缩小。作为一个军事组织,其职能越来越大,与绿营兵共同构成清代统治阶级统治全国的主要暴力机器。作为一个行政机构,某些地区,八旗衙署与州县系统并存, 直至清末, 八旗成员统称“旗人”, 以与州县所属“民人”相区别。但都受统治阶级的压迫与剥削。清在蒙古地区编旗设佐, 在东北边疆民族地区编置佐领, 亦是根据八旗制度的组织原则, 在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清亡后, 全部瓦解。解放后,只保留旗的称谓。

清代满族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系清太祖努尔哈赤在原女真牛录制的基础上创制的。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初建黄、白、红、蓝四旗(后称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四十三年(1615),又增置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为八旗 (即八固山)。每旗下辖五甲喇,每甲喇下辖五牛录,每牛录初定三百人。凡满族成员分隶于各牛录,平时生产,战时从征。清太宗皇太极时,以新降附的蒙古人和汉人分编为八旗蒙古和八旗汉军,与八旗满洲共同构成八旗制度的整体。入关前,皇太极自掌正黄、镶黄、正蓝三旗,称 “上三旗”,诸王、贝勒等所领的正白、镶白、正红、镶正、镶蓝五族,称为 “下五旗”。八旗制度建立之初,兼有军事、行政、生产三方面职能。入关后八旗兵丁分为两大部分: 一部分屯驻北京附近,称为“京旗”; 一部分分别派驻全国一些重要城市和据点,称为“驻防八旗”。皆成为清统治者控制各族人民的工具,其军事职能加强,而生产职能日益缩小。作为行政组织,在东北地区,八旗各级衙署与州县系统并存。凡八旗成员统称“旗人”,其政治、经济地位优于州县所属的“人民”,但一般旗人也同受清朝统治者的奴役。随着清朝灭亡,八旗制度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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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9/28 11:4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