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同姓不婚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同姓不婚分类:【传统文化】 汉等民族传统的婚姻禁忌。指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得通婚。先秦至两汉的伦理和法律都反对同姓通婚。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白虎通义?姓名》:“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也。”唐、宋法律规定,同姓通婚,各处徒刑2年。明代法律:“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迄至20世纪上半叶,一些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不但禁止同姓男女通婚,而且禁止同姓男女之问谈情说爱。例如云南西盟、沧源的佤族认为同姓婚为乱伦(佤语叫“补”),不仅大逆不道,而且还会触怒鬼神,招灾殃及本寨人和同姓人。又如海南黎族,受汉族影响有的人取了汉姓,尽管汉姓不同,但黎姓相同,而同姓黎族男女视同姐妹,因而不得“夜游”(汉称“放寮”――谈情说爱之意),自然也不允许缔结婚姻关系。代代相因,概不能外。但是,就汉族而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居地的变更,同姓之间的亲缘关系可能早已疏远乃至不复存在,加上复杂的社会因素,同姓不婚的破例,历代并不鲜见,因此,实际上改行限制血缘关系亲近而明确的同宗通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仅限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参见“同宗不婚”条。 婚姻形式。凡同姓不问远近亲疏,或相隔几代,均不能结婚,然此俗只限于古制。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同姓必同宗,后世则不然。同姓不婚在周代以前就有了,当时人们对近亲婚配会产生不良后代已有明确认识。《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四》:“同姓不婚,惧不殖也。”殖即繁衍。《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这里的同姓,指的是同宗同姓。同姓不婚制度对中华民族的健康繁衍起过重要作用。 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准通婚。来源于原始社会时期禁止氏族内部通婚而必须实行外婚的规则。中国古代伦理和礼制都反对同姓通婚。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 “同姓不婚,惧不殖也。”《白虎通义?姓名》: “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纪世别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也。” 《礼记?曲礼》: “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这些记载,反映了先秦两汉时代的有关认识和情况。唐宋时法律规定: 同姓相婚,各处徒刑二年。元代也曾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明律?户部》: “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同姓不婚,原有限制近亲婚配、避免生育后代体质不良的意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上古的姓氏制度早已不复存在,血亲关系并不能从姓氏上区分开来。因此,同姓不婚只是具文,事实上历来存在。 佤族习俗。佤族同姓为同一个家族,同姓严禁通婚,和发生性关系,否则视为“乱伦”,要受到习惯法严惩。如岳宋寨佤族发生同姓婚,除当事人被抄家外,还命其与狗同食,被视为牲畜。澜沧雪林南盼寨发现“乱伦”者,寨人便大叫大喊,将乱伦者的房顶捅穿,抄他们的家,并持长刀见鸡、猪就砍杀,被砍死的禽畜由乱伦者赔偿。并脱光乱伦者的衣服游寨,边游边打,甚至用荷麻(带毒刺的草)打女子的阴部。沧源地区乱伦者还要杀猪宰牛请头人祭鬼消灾,罚乱伦者用从私生子树上砍下来的棍棒捆上扫帚草和白公鸡毛制成的扫帚扫寨子,以祀求鬼神的饶恕和村寨安全。 此俗在周代定为法律,相沿成俗。此俗苗族最重视,苗族有苗姓,汉姓同用,特别是苗姓相同则更严禁通婚。苗族男女第一次见面都按古规矩先问姓,若同姓,即以兄妹、姐弟相称,不能戏谑、对歌、跳舞,只能规规矩矩,以礼相待。若是异姓,才可以对歌传情。苗族视同姓成偶为民族败类。所以走遍苗族村寨很难发现同姓夫妻。 上升到国家规定的择偶限制还有“同姓不婚”的原则。女真人早期以部落为姓,实行的是部落内的氏族外婚制,即“同姓为婚”。南迁过程中,因氏族杂居,逐渐形成了部落外婚制的新风,即“同姓不婚”。金建立以后,其统治者多次下诏,采取严厉手段强行改易旧俗,推行同姓不婚,“诏……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金史?太祖纪》卷2)。从同姓为婚到同姓不婚,是婚姻史上的一大进步,表明人们已经意识到旧的婚姻制度对自身繁衍和社会进步的障碍。元代也是这样,规定同姓不得为婚,并宣布以至元八年(1271年)正月二十五日为最后期限,之前同姓已经结婚的人不做改变,但之后如果再有婚姻者均依法定罪,并命其离婚。此后又多次重申这一规定。 对同姓婚姻的禁止在北京一直存在到清代末年,此前,北京人口流动相对较小,同居北京的同姓人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血缘关系,禁止同姓成婚非常重要,因此政府对此有专门的规定。清末以后,北京人口流动极为频繁,尤其是在现当代,同姓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因此同姓不婚的习俗也逐渐废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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