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民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公民gongmin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在不同社会、不同国家,公民的概念也不同。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与国家和法律联系在一起的,是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之后出现的。公民一词,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奴隶制国家。按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公民是‘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公民们都有充分的资产,能够过小康的生活”。可见,那时的公民并不是指凡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就是该国的公民,只有奴隶主和少部分自由民才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公民只是全体居民的一小部分。在封建专制、等级制度下,只有大小封建主享有经济、政治、法律上的特权,劳动人民处于被奴役、被压迫的地位,没有公民的概念。17、18世纪以洛克、卢梭等人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强调国家属于公民全体,宣称一国的居民都是公民,彼此是平等的。这个概念以后也用在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及其他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中。于是,社会全体成员都成了国家的公民,而且在形式上享有一些“平等”的权利。这同奴隶制、封建制国家相比,无疑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自由买卖劳动力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人剥削人的实质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宣扬他们的国家不允许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而实际上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以资本的特权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履行不可能对公民是平等的。只有在消灭了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公民的权利才是真实的,公民在享受权利上是平等的,在履行义务上也是平等的,真正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民gongmin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依据该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一词早在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国家就已出现,当时是指法律上享有特权的自由民。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国家属于公民全体,一国的人都是公民,彼此平等。从此,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现代意义的公民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存在真正的平等,人们之间是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甚至存在着种族歧视等。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和人民不同,人民是以阶级内容来确定的,公民是以国籍来确定的。公民不仅包括了人民,也包括了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罪犯,他们虽然不能享受公民的全部权利,但仍属于公民的范围。公民和国民在法律上是同义词。我国在《共同纲领》中曾有国民的规定,1953年以后颁布的法律都改用公民。 公民Gongmin通常指拥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是个法律概念,它同国家和法律相联系,随着国家和法律的出现而形成。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国家,公民的概念是不同的。国籍是取得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所谓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国成员的资格,在法律上它意味着个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某种固定的法律联系,即他是国家的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我国宪法规定: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它没有民族、种类、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政治态度和政治面貌的限制。公民与人民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广泛得多。凡人民必是公民, 人民是公民中的一部分;而公民不全是人民,例如那些犯法被判了刑的人,他们是人民的敌人,不属于人民的范畴,但他们还拥有中国国籍, 还属于中国公民。 公民见“法学”中的“公民”。 公民民事主体的一种。具有一国国籍并依法能够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与法人和国家平等。参见“自然人”、“宪法学”中的“公民”。 公民与“国民”同义。国家的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这是近代以来的涵义,与古代不同。奴隶制国家指自由民,封建制国家指封建主。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通常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公民一词,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含义。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原指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特权的一小部分自由民。在封建君主国家,只有君臣之分,而无公民这一概念。公民一词普遍使用是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与人权一词相联系,并使其具有了现代这个词语的内涵与外延。在法律述语上,多数国家使用“公民”,少数使用“国民”。在我国,解放前,“国民”与“公民”通用。解放后,从195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开始,我国宪法和法律改用“公民”。公民与人民是不同的概念。公民是法律述语,“人民”是政治述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有不同内容。具有公民资格的人,不一定是人民的范围。资产阶级国家及其宪法,对公民 (国民) 与人民往往不加区分。 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在传统民法和民法著作中,通常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而不使用公民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中,一般使用公民的概念,我国 《宪法》 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国,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着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公民的民事身份反映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标志公民所参与的某些民事关系的状况,它决定于公民的姓名、年龄、住所、亲属、结婚、离婚等主要法律事实。在我国,证明公民民事身份的主要文件是户籍簿 (户口登记簿) 和身份证。住所是公民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是公民参与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域。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指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住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具有一国国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人。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表面上承认公民权利,但处于被剥削和被压迫地位的广大劳动人民,实际上被限制行使公民权利。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基本被消灭,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全体公民才依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公民这一概念的特殊性在于: 公民是指能够行使一定政治权利的人,行使政治权利是“公民”一词的基本内涵;公民是指具有特定国籍的人,具有某种国籍是他与该国家有固定的、经常的法律关系,可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民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和义务主体,也是国家法律权利和义务主体。在古希腊、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公民是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一小部分自由民。封建社会只有君臣之分,而无公民概念。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公民概念与 “天赋人权”、“主权在民” 的民主思想紧密相联,并被固定在他们的宪法中。但是,在相当一个时期,各国对公民的解释仍不一致。如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将权利主体分为人和公民两个概念,公民在这里是指有资格参加选举的国家主权持有者。随着历史的发展以及各国参政权范围的扩大,公民概念的含义逐渐趋于一致。现代社会,人权和公民权已经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区别,因此公民泛指具有某国国籍的社会成员。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公民Citizens1868年以前,指按照州宪法规定被宣布为公民的人。1868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之后,公民则指符合该修正案第一项规定的人。公民享有外侨不享有的某些权利、特权和豁免权。这些权利因州而异,但一般包括上公立学校和大学、担任公职和参加选举等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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