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居作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居作刑罚名。即流罪犯人在所流之地又犯流罪者,不再流配,在原所加役称居作。《明史·刑法志一》: “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3流并决仗100,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仗数年限决讫,应役无得过4年。” 居作古代刑罚名。徒刑的一种,又专指徒刑服役。因强制犯人在配所服劳役,并居住在配所,故因此得名。又称“居役”、“罚作”、“输作”等。秦汉居作刑称“罚作”、“复作”。《汉旧仪》:“秦制: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二者属同一刑等。因输往他处居作,称为输作,汉有“输作左校”、“输作右校”等服役名称。隋、唐以后徒刑、流刑皆罚居作,女犯及有特殊情况的男犯可代以赎刑或加杖以免。《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 明、清女犯一概不居役,准用收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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