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明法科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明法科简称“明法”。唐宋科举考试中常举科目之一。唐太宗时始置,用于考试法令专门学问,选拔明习法令的专门人才。其考试内容为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条为乙第。宋初承唐制,明法科试律令墨义四十条,《论语》墨义十条,《尔雅》、《孝经》墨义共十条。太平兴国四年 (979年) 废,雍熙二年 (985年)复置,亦兼习三小经,为“诸科”中地位最低的科目。景德二年(1005年),规定考律、令、小经,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以通六者为合格。熙宁四年 (1071年) 罢明经、诸科,将明法科改 “新科明法”,试律令大义、断案等。后又加试《论语》、《孝经》 大义。参见 “新科明法”条。 明法科科举考试中常举科目之一。简称明法。汉代诏令察举人才,所设科目有明习法令一项,即为明法之始。唐太宗时置为科举科目之一。用于考试法令专门学问,选拔明习法令的专门人才。考试内容为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条为乙第。宋初承唐制,试律令墨义四十条,《论语》墨义十条,《尔雅》、《孝经》墨义共十条。太平兴国四年(979)废,雍熙二年(985)复置,亦兼习三小经,为诸科中地位最低之科目。景德二年(1005)规定,考律、令、小经,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以通六者为合格。熙宁四年(1071)罢明经、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 |
随便看 |
开放百科全书收录579518条英语、德语、日语等多语种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自由、开放的电子版国际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