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事应奏不奏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事应奏不奏分类:【传统文化】 罪名。大臣上言奏事,有严格的规定,不按规定,则是犯法。汉代就有 “非所宜言也”的规定。唐代按律、令、式的规定: 应奏而不奏,或不应上奏的而上奏了,均杖八十。如向上陈述,也要按规定行事,不能越级上告,或不该言上而言上者,各杖六十 ( 《唐律疏议?职制》卷十)。宋代此罪列在“误犯宗庙讳” 条,处理上同唐律。至明,关于奏事的规定更为详尽。“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 文官犯应奏不奏罪的,杖一百,有意回避上奏的,从重论处; 对军务、钱粮、死罪、选法,制度、刑名、灾异等事情应奏不奏的,杖八十; 应向上陈述而不陈述的,笞四十; 若上奏后不依批复就施行的,按不奏不申论处。奏报公事要按规定写出奏本,不得回避,增减紧要情节,若蒙混得到批准,事情败露,不论多久,审问清楚后,处斩(《明律集解附例?吏律?公式》卷三)。清代禁止专擅,防止欺罔,应议之人有犯事应奏不奏的,该官吏处绞,文武职官有犯的,杖一百,有规避的 “重论” ( 《大清律例集注续编?吏律?公式》卷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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