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再婚习俗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再婚习俗分类:【中国民俗】 汉族家庭中,男方丧偶历来可以再婚。若年轻丧偶且未生子女,再婚时可稍加操办。若中年丧偶,已育有子女,再婚时一般不举行仪式,由媒人介绍,男方给女方交些礼金,订个吉日,双方住在一起便成夫妻。1949年前,有钱人家再婚,过门女人不能坐花轿,只能坐黑轿从小门入厅堂,而且再婚仪式只能在晚上进行。穷苦人家的女人若再嫁,遭受的非议比较多,一般不举行任何仪式,女人只能乘天高月黑时卷起自己少得可怜的被褥和衣物,悄悄走进男方家即算过门。因此,女人丧偶后多数终身守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男女平等,如丧偶,男女均可再婚。 1949年前,由于黎族青年男女的婚姻,一般是由父母做主,加上婚后妇女不落夫家等原因,因而离婚现象也是有的,而且以女方提出的为多。在外围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有的离婚也不容易,因为彩礼较多,费用很大,有的男方认为离婚就会“人财两失”,再娶时彩礼费用高,结婚不容易。而女方提出离婚往往要考虑退还彩礼的困难,所以,离婚者也很少。总体来说,黎族结婚和离婚都比较自由,寡妇再嫁也不受歧视。由于寡妇再嫁彩礼少,所以再找新夫比较容易。1949年后,黎族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1949年前,白沙黎族自治县南溪乡地区的黎族,提出离婚的大多数是妇女,离婚原因主要有三:男女另有情人并受情人挑拨,引起对方不满;妇女不堪丈夫虐待,不愿返夫家生产劳动,或女子本身懒,干活少,经常回娘家居住而引起男方不满;男女双方对父母做主的婚姻不满而提出离婚。离婚手续也很简单,男子提出离婚时,女家就请结婚时的证婚人去男家,男家就杀鸡备酒招待并请村中有威望、能说话的老人作陪,席上由男方说明提出离婚的理由,最后由女家请来的证婚人表达意见。既然男子要离婚,那么妇女可以回到娘家去,但聘礼就不能交还男方。双方交涉停当以后,男家即请人把女方的衣服和结婚时带来的东西送回去。女方提出离婚时,男家也请证婚人去女家和女方的父母商量如何处理该事。最终如果确实不能和好,证婚人就对女方父母表示,女方要离婚就要把聘礼和结婚时的费用还交男方,共同商议离婚后子女和财产的处理办法。有些妇女在夫家被虐待,就去投诉结婚时所请的证婚人,由其代为处理。他对男子的虐待行为提出劝告,如确属不能解决时,就帮助处理离婚后的财产和子女等问题。此外再无其他仪式。离婚后对子女、财产的处理,是在事前经过一方的证婚人和另一方的父母协商的。一般来说,对财产的处理是按何方(男方或女方)提出离婚而定,是男离女的,则不能向女方索回聘礼和结婚时的费用,女方的衣服和结婚时带来的东西仍由她带走。至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买的东西和种的山栏,女方也可以分得一份,数量主要按男家人口多少而定。如果男家人口较多的,女方可以分得一份,如果只是夫妻二人,那么男方就多得一份,但饲养的家畜和男方的婚前财产就不能交女方带去。有时男方还要赔一头牛、一套衣服给女方。是女离男的,则要把聘礼和结婚时的费用赔给男方,女方的衣服可以带走,但其他的家庭财产不能带走。男方提出离婚的,原则上子女归女方抚养,但也有的女方不要或双方协商由男方留下。所以子女归男方归女方或各得其一的情形都有。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则子女全归男方抚养。订婚后,女方提出退婚要交还聘礼,男方提出退婚,聘礼不能索回。 在“合亩制”地区,一方提出离婚并经对方同意后,提出离婚者便请双方村中老人来喝酒。席上,由提出者说明离婚理由,经对方表示同意,便由男方拿出一块黑布撕成两段,男女各取一块,表示永不后悔,就算离婚了。如是女方提出离婚,经男方同意,不请酒,仅撕黑布也可以。如是男方提出,不得收回彩礼。如女方提出,则须给男方退还彩礼。离婚时,女方使用的小铲、纺织工具、手捻刀和衣服、麻被、腰篓、竹笠等,由本人带走。离婚后子女一般留在男方,如必须由女方哺乳的,则暂可随母,以便照料其生活,待长大后再送回男家,但男方要给女方支付一些扶养子女的报酬。 白沙黎族自治县南溪乡地区的黎族已婚妇女如果丈夫死了,五天以后,娘家就有人来接她回去,再嫁与否主要由她决定。一般来说,年纪比较大的寡妇,儿子又已结婚或长大就不再嫁,而留在夫家和子女一同生活。也有的寡妇为了照顾子女,招夫“入赘”。也有些父母在其子死后,家中又无他人,媳妇再嫁时,随她至后夫家,以便有所依靠。寡妇在回娘家后,大多数不再回夫家,但有少数在返娘家一两天以后,又返回夫家求鬼神看鸡卜,主要是想知道丈夫死后是否平安?与再嫁与否有没有什么关系?鸡卜的结果是吉就是平安,不吉就是多病。寡妇再嫁虽然没有什么限制,但时间则不能早于两年,否则,再婚夫妇会被亡夫之魂作祟,以致眼瞎或病死。所以,没有在两年以内去跟寡妇说亲的人。假如寡妇愿意也可以和亡夫弟弟结婚,但兄长不能和弟媳结婚。寡妇再嫁的聘礼多少由她的年龄决定。年轻的要两头牛,年纪比较大的则要一头牛,聘礼归其娘家所有。跟寡妇说亲同样需要看鸡卜,女家父母看,没有父母就请村中的父老来看。结婚时,在女家不用拜告祖先,由其父母请村中青年十人左右送她去夫家。是日夫家杀鸡备酒招待来客,除送亲的较亲近的亲戚以外,不再请其他人,没有鸡青菜也可以。当女家送亲的人和寡妇到来以后,夫家就杀鸡一只,没有鸡可用鱼,男方烧香拜告祖先,这样结婚便告完成,寡妇就在夫家定居。次日,娘家送亲的人就回去。寡妇如不再嫁,夫家的财产可以由她管理和使用。如准备回娘家再嫁时,除自己的衣物可以带走外,夫家其他家庭财产有分也有不分的。除了分得的财产可以带走外,其他的财产均由翁姑管理,没有翁姑的就由叔伯或堂叔伯管理,待前夫的子女长大后再交给他们。虽然寡妇可以招夫“入赘”,但财产为前夫子女所有。再嫁人时,子女不能带去,没有翁姑就由夫家的亲人或堂叔伯代为抚养。 白沙黎族自治县细水乡黎家寡妇留在亡夫家或回娘家,是随她自由的。过去,寡妇为了悼念亡夫,一般都头戴白布,直戴到布烂为止。如再嫁时,白头布仍未戴烂,则到了新丈夫家的门口时才把它弃掉。丈夫死后半年后才能开始找对象,否则双方都会受到责备。寡妇半年或两三年就可以再嫁,一般过了三年以后才再嫁的较多。再嫁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亡夫父母在,但无兄弟或兄弟已分家,家里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便在亡夫家招夫;二是亡夫家已没人,或亡夫父母在,但兄弟未分家的情况下,便可出嫁。当某男子看中某寡妇想娶她作妻子时,则先后两次请媒人去她家说亲。第一次只带一点烟去,第二次则带一瓶酒去,也有男子直接找寡妇谈婚论嫁。双方同意后,便议定聘礼及结婚日期。招夫的不要聘礼,再嫁的才要聘礼。聘礼多少,视寡妇年轻或年老各不同。如寡妇年纪还轻,有的则按她亡夫以前所给她的聘礼数目,由新丈夫如数还给亡夫家。如寡妇年纪大,新丈夫只送其亡夫家一头猪和一坛酒。还有个别寡妇的娘家亦向新丈夫要一头牛或一头猪,但这种情况很少。结婚那天,新丈夫不用派人来迎娶,只由寡妇的家人请同村几个妇女陪她步行去男家。到了男家后,不用拜堂也不拜祖先,也不请道公替她赶鬼。是日,男家设酒请亲友及女家的送亲人同饮。饮罢,送亲的妇女便与男方家同村的青年男子互相对唱,谁唱输了谁就先走,有的一直唱到天亮才散。若是招夫的,男子则独自一人去寡妇家,去时无人陪送。到了女方家后,不拜其亡夫也不拜堂。再嫁时寡妇自己的衣物可以带走,其他财产如田地、牲畜等均不能带走。是招夫的,不论其亡夫有无父母或兄弟,寡妇均享有财产的权利。至于子女,如子女还小,可暂由她带去抚养,长大后,有的仍交还亡夫家,有的也可以跟母亲一起生活。 苗族社会一般认为离婚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离婚者普遍得不到同情和支持。因此,离婚现象在苗村很少见。离婚原因主要是一方不务正业,好吃懒做,影响到家庭生活而导致家庭不和睦。离婚一般由夫妻双方来决定。婚后夫妻闹离婚,双方父母解决不了,就要请媒人和村里有威望的老人来调解。这时,媒人会把婚礼上折筷为誓的话再对双方讲述,若是双方坚持要离婚,父母、媒人等只好作罢。 离婚后夫妻双方要对财产和子女进行妥善处理,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女方要求离婚的,女方要退还全部或部分聘礼;若是男方提出离婚,就不能收回聘礼。女方婚前带来的财产女方带回,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女方应得到一部分。在子女的安排方面,如果离婚是女方提出的,子女应归男方抚养;若是由男方提出的,子女则由女方带走。如果双方商议同意,可以留下部分子女给对方。 苗族社会里对寡妇再嫁是比较同情和理解的,因此寡妇愿意再嫁与否,完全由她本人自由决定,社会上也没有人干预和非议。一般再婚者以年轻寡妇为多,年老寡妇较少。寡妇在没有再嫁之前,继续住在亡夫家或回娘家居住,纯属她个人的自由,一般较少人过问。不过,娘家父母尚健在的话,一般都是回娘家待嫁。若是娘家父母已去世,可以在亡夫家里“招郎入赘”。寡妇再嫁的聘礼视不同情况而定,在山区,寡妇再嫁时男方只带来一只鸡和一壶酒,结婚时一般不要聘礼。和汉民族杂居的地区,年老的寡妇再嫁也不需要聘礼,但年轻的寡妇再嫁仍然需要聘礼,聘礼由亡夫的父母收下。财产处理方面,前夫无父母叔伯的,寡妇可以带走全部财产;有公婆叔伯的,寡妇则要留下一部分;若公婆年迈、无依无靠又愿意跟随媳妇生活的,寡妇则可以带走所有财产。儿子已经结婚且分家的,寡妇可以带着所有财产再嫁;若儿子已经结婚但没有分家,或者已经长大成人尚未结婚愿意留在前夫家的,寡妇可以带走一部分财产,应留下一部分给儿子。处理财产一般由亡夫的父母主持,亡夫父母不在世的则由村中父老主持。当年的收成寡妇也应该得一份。寡妇再嫁时,一般七八岁以下甚至未婚的子女都可以跟随母亲到继父家去。若前夫父母要留下但子女尚年幼,可以暂时由寡妇抚养长大成人后,再送回前夫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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