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费医疗 |
类别 | 中文百科知识 |
释义 | 公费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因伤、病、残就医造成经济困难的后顾之忧,实行的医疗制度。1950年四川各地国家机关、团体职工医药费折合旧币每人每月15000元左右,发给各单位自行掌握。1952年享受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1953年公费医疗经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元,1954年调整为1.5元,当年人平开支经费19.56元。1955年9月调整为每人每月1.3元。1956年颁发 《四川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办法》,实行划区医疗。1957年四川省颁发 《关于改进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办法的实施方案》,实行个人负担少量医药费,医药费标准省辖市每人每月 1.3元,专、市、州县0.9元; 1962年2月改为个人只负担门诊挂号费和10%住院费,标准调为1.15元。1966年后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瘫痪,公费医疗经费连年超支。1975年成立四川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全省公费医疗,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元;1978年又调整为每人每年30元,颁发 《四川省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范围、经费报销范围、自费药品范围、转诊转院和疗养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79年人平开支医疗费38.18元,1985年人平开支67.12元。由于职工队伍年龄增大,体弱病残人员增加,慢性病、老年病增多,诊断和治疗手段日益增多,药品更新换代加快,大量疗效好、价格高的新药用于临床,中西药品普遍提价,公费医疗经费标准偏低,公费医疗制度不切合实际,部分医务人员掌握用药原则不严等,公费医疗逐年超支。根据国家 《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全省从1995年7月1日起进行公费医疗改革,实行个人合理负担一定医疗费用,医疗费标准调为每人每月5元,颁发 《四川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增加部分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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